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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国民待遇终结的时代,外企拿什么来捍卫你的地位

发布日期:2011-02-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外企,从进入中国大陆的第一天开始,就被赋予了一个耀眼的光环——技术、财富、规范和国际化。也正因为这种光环,外企在中国大陆享尽了三十年的超国民待遇。然而,这种以牺牲国民产业为代价的招商引资,也终因中国快速发展和强大,随着两税合一而退出历史舞台。这种有点“鸟尽弓藏,兔死狗烹”意味的结局,对外企来说,未免有点难以接受。《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是让这些“法律至上”的外企,寸步难行。还有,严格的环保政策、完善的质量标准以及“以市场换技术”引进政策的重新定位等,这也让不少外企频频抱怨。

不管怎样,中国从立法与政策上,已经表明外企超国民待遇的“戛然而止”。不过,超国民待遇的终结虽然意味着内资外资企业重归同一起跑线,但国企有国家“撑腰”,财大气粗;民企刀口舔血,无视法律;而法律至上的外企,拿什么来扞卫你的地位呢?

走出法律至上的误区

加入WTO后的中国,正在履行入世诺言,国内市场也正在日益成熟;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逐渐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环境完善也更为深入。然而,中国的法治之路,是任重道远、荆棘满途,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新法旧律交替之际,司法执法改革之时,中国将是一个法治“动荡”的时代。如果外企此时依然迷恋法律,奉之为金科玉律,那么只能寸步难行。试想有多少个内资企业,真正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处理劳资关系?为什么别人可以刀尖舞步,而你却被告之要循规蹈矩?经常听到同行说,外企的法律服务很好做,只要照本宣科就可以了,因为他们就希望按程序来做。如果说,这种做法在两税合一之前,尚可行的话,那么如今企业必不堪重负。君不见,有些外企宁愿舍弃中国稳定的投资环境,向越南、印度和巴西等国进军了。但是,物极必反,如果外企视法律为无物,也无异于刀口舔血。君不见,中国多少内资企业家因此身陷囹圄乃至身首异处。外企真正需要的,是从实战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法律读解。也就是说,外企真正需要知道的是,风险多大,如何才能未雨绸缪和化解风险,并且以最低的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找对律师团队是上策

有些外企,喜欢外国律师,一方面觉得他们很专业,另一方面也容易沟通。不可否认,外国律师在专业方面的造诣远胜于中国的律师,特别在国际诉讼仲裁、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可以说是独领风骚。但处理中国本土事务,则未必得心应手。比如说,外国律师什么东西都讲标准化,讲程序化,起草一个合同几十页甚至上百页,让中国的合作伙伴都“闻风丧胆”。这就是所谓的矫枉过正,脱离中国国情了。毕竟中国还是个人情社会,做生意讲求信赖关系。好的律师应该知道哪些条款必备、哪些条款可备、哪些不需备。深谙中国国情的律师,起草合同虽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但有利于交易而不含重大风险。又比如,美国的律师,喜欢怂恿当事人诉诸公堂,殊不知,在中国诉讼往往是“下下之策”。特别是“民告官”案件,赢了官司,会输了市场;或者更惨的是,官司没赢,市场也丢了。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外国律师在处理中国事务上的失效,仅仅因为对中国这块“法治与人治盘根错节”的土壤不了解。

有些外企,青睐外国律所在华办事处,可能是近水楼台的缘故,但是这些办事处的律师是不能做诉讼案的。试想,一个尚未曾披肩上阵沙场杀敌的律师,如何能够运筹帷幄,决胜千里?如何能够预见法律风险演变成危机的几率?如何帮企业未雨绸缪,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相反,如果国内的企业想走出国门,做海外投资或者在海外有纠纷,则可以通过这些办事处,寻求东道国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还有些外企,选择管理咨询公司,因为他们能够提供法律、税务和管理三管齐下的服务。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中国的咨询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是管理,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往往不够权威,只能做到蜻蜓点水。况且,将企业的管理、法务和税务统统外包给同一家公司,违背商业交易基本原则。因为整体外包,缺少制衡与监督,企业难以发现问题,服务也容易出现问题。

最后,有些本土化程度较高的外企,会选择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然而,并非所有的中国律师都能胜任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因为传统法律顾问和律师,长期热衷于单兵作战,缺乏管理学知识,提供的服务大多以诉讼为主,并未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不能让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无法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那么,中国律师如此多,怎么选?其实,在中国这种山寨风行的年代,选择品牌,便是选择了质量。外企在选择律师团队前,应该选择全国品牌甚至是全球品牌的律所。这些律所不但拥有各专业领域的律师团队,还有全国的或者全球的网络资源,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因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多门法律专业的配合,需要各方资源的整合,小的律所不行,素质不高的律师不行,单兵作战的律师也不行。唯有综合性的品牌大所,才能胜任。在此基础上,再寻找具备法律以及管理双重视角,具有丰富实战经验、能为企业提供贴位的法律服务,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专业律师团队。

媒体公关:第四权力的崛起

如今,媒体已经成为一支推动中国法治不可缺少的力量。中国多少高官富豪落马都跟媒体的推波助澜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外企在中国,最容易被媒体“关照”的,就是“劳资门”、“收购门”和“食品安全门”等群体事件,比如富士康的“十四跳”,佛山本田的“罢工门”。其实,不管是富士康还是本田,都没有任何违法之处,但都因合理性的问题,被受媒体大众质疑,从而深陷危机。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富士康的媒体公关还是比较成功的,使得舆论从一开始的谴责和质疑,转向了支持与理解,而且还收到各省政府的招商引资的橄榄枝。反观本田,管理层反应缓慢,不但未能及时拿出实质性方案谈判,防止事态扩大,而且在媒体公关方面也不尽人意。经验老到的律师,在本田的劳资门被媒体曝光后,一定会建议本田及时采取媒体公关,会利用一切资源引导社会舆论,减少负面影响。

同样,如果外企在受到行政侵权,常规的协商,效果一般不明显。然而,真枪真刀提起行政诉讼,甚至花巨资向ICSID中心起诉,与整个“政府为敌”,那也是不明智的。正如第一笔者在《盈科名家大讲坛》上主讲的《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全文见金牙大状律师网)中,多次强调,面对权力的失衡,司法的公正,有时候只能通过媒体与律师的互动来实现。根据我们以往的办案经验,如果企业不是明显有理,一般的行政诉讼,几乎都是败诉的。此时,我们的做法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手段,争取媒体的介入,迫使有关部门在舆论的压力下重回谈判桌,适当的时候再撤诉。这种做法往往能收到“双赢”的效果。比起内资企业,外企面对行政侵权,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一直以来创汇都是政府政绩评定的标准之一,而外企除了可以行政诉讼外,还可以将中国政府告到ICSID中心。作为中国加入ICSID中心二十年首起国际投资诉讼案,必定引起内外媒体的深度关注。相信,没有一个地方政府,敢冒这天下之大不讳。

当然,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媒体的介入。比如,在对方虽然存在重大瑕疵,但是,寻求媒体非但无法解决问题,而且有可能火上浇油的案件,寻求媒体监督就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我们曾经办理过外企高管的行贿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被公安机关自己的监控设备给录了下来。根据这点,我们据理力争,同时向上级领导积极反映,经过一番博弈之后,公安机关由于害怕自己刑讯逼供的行径被曝光,所以最终作出了酌情不予起诉的决定。期间,如果我们采取了寻求媒体介入的方式,那么,双方必定会针锋相对,违法行为被公诸于众的公安机关肯定会置当事人于死地,以反证他们是正确的,避免承担刑讯逼供的责任;而且,目前社会普遍仇恨官商勾结,此事曝光,即便存在刑讯逼供,当事人也不一定会得到舆论的支持。这种情况下,我们以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为突破口,死死抓住,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这一多方妥协的结果。在这种案件中,寻求媒体曝光,将对方的瑕疵公诸于众,只会令对方“背水一战”,将案件办成“铁案”,即便有冤情也无处可申。

尽管,超国民待遇的时代已经逝去,但外企迎来的是一个“法治动荡”的时代,那些无视法律的企业,难以长久;法律至上,则会让企业某种程度上失去竞争力。此时,外企想要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拿起“专业的律师团队”、“贴位的法律服务”和“到位的媒体公关”这三大武器。
 
【作者简介】
王思鲁,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吴杰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金牙大状律师网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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