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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

发布日期:2011-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


  (2)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


  (3)优先购买权发生的要件。承租人仅仅是在同等条件之下才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4)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仅仅明确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没有加以明确。我们认为,优先承租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得到承认。原因在于: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利,那么在涉及承租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之时,法律就应当继续贯彻这一立法价值取向,承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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