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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暗室遭欺凌 恶徒狡辩被严惩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贾霆律师
   
题记:
窗外,暴雨倾盆;室内,一对男女在床上翻滚。事后,两人之间有关于钱财的对话;一个小时后,警察赶到将男人拘捕。强奸抑或自愿?检察官、辩护人与代理律师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是非曲直,是狼是羊?法网恢恢,天理昭彰。任你巧舌如簧,法庭自有公断!
 
一、           风雨掩盖下的罪恶
 
站在我面前的是一个文静、羞涩的弱女子。
之所以说她弱,是因为她虽然个头很高,但身材纤细,再加上忧郁的眼神、无助的表情,看上去是那样的楚楚可怜。
她说,是从网上看到了我的文章和事迹,感觉到我应该是一个正直、仗义的律师,所以才慕名找过来的。
她的信任让我感到一阵惶恐。做了十几年的律师,倒是办了一些还算令人满意的案子,但那都是尽我律师的职责而已。
我想:既然到了律师事务所,她就绝不仅仅是我的一个粉丝,一定是遇到什么麻烦了。所以,顾不上谦虚和寒暄,我赶紧让她坐下说说情况。
嗫喏了半天,她才稳定下来自己的情绪。然后,她说她叫风铃,住在北京的郊区。自幼家境贫寒,看惯了世态炎凉、人间冷暖,生活环境造就了她懦弱、委曲求全的性格。好不容易长大了,也嫁了人,无奈老公的收入也不高,年初的时候,她到一家新开的药店应聘,成了那里唯一的一个员工。上班之初,因为她工作勤奋、做事谨慎,老板夫妇对她还算不错,每个月有两千元左右的收入。半年后,老板的媳妇怀了孕,回河北老家生孩子去了。从那时起,她就开始感觉到背后总有一双色迷迷的眼睛在盯着自己。有心辞掉这份工作吧,可一想自己的文化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换个工作并不容易。于是她想:只要我自己走的正,行的端,不怕他心怀不轨。也没准是自己多心了呢!
今年8月下旬的一天,担心的事终于发生了。
那天的天气特别闷热,中午的时候,一场大雨倾盆而落。店里没有了客人,风铃百无聊赖地趴在柜台上用手机上网。大约3点钟时,在里屋睡觉的老板汪金龙皱着眉头从里边走出来,说自己的后背很痛,善良的风铃就给他从货架上拿了一瓶红花水让他涂抹一下。过了一会儿,他就在里边喊风铃,说自己够不到后背,让风铃过去帮一下忙。风铃没有多想就进去了,这时,汪金龙已经把上衣脱了,光着后背在床上爬着。帮他抹完药水之后,汪说,铃儿,你帮我再揉一下吧,真的好痛。于是,风铃就给他按摩起来。过了一会儿,汪说,铃儿,你真好啊,真温柔,风铃就随口敷衍了一句:是吗?这时,汪金龙突然翻过身来,一把把风铃抱住了。风铃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吓得不知道如何是好,只能拼命地挣脱。然而,窗外雨横疯狂,天地一片混沌,一个柔弱女子的反抗,对于一个正值壮年的男人来讲无疑是徒劳的。很快风铃的衣服就被扒了下来,汪金龙像一只饿狼一样扑了上去……。
 
二、嫌疑人招供又翻供
 
遭遇此变,风铃仿佛觉得整个天都塌了下来,清白的身体无端被侮,怎么对得起自己恩爱的丈夫?她恨自己,恨那个糟蹋自己清白的野兽,几乎咬破了嘴唇。更让他无法忍受的是,汪金龙发泄完兽欲后,竟然没事人一样把风铃甩在一边,悠闲地在网上跟自己的老婆聊天!
风铃越想越气愤,心底的怒火终于爆发了。她质问汪金龙为什么欺负她?没想到汪一脸的不屑,说玩了就玩了,你想怎么样?风铃说,我多年的清白被你玷污了,你要给我一个说法。汪说,好吧,给你三千块钱怎样?风铃一听这话就更生气了:什么?给钱?你把看成什么人了?汪说,那你想怎样解决?开个价吧。气急的风铃一时不知道该怎样惩罚这个无耻的家伙,她想:反正你也没有多少钱,我就说个数吓你一下,看你还怎么猖狂?于是,她就说,你赔偿我二十万!汪说,能不能少点?风铃咬者牙说:不行,少一分也不行!气急败坏的汪金龙怎么也没有料到一向温顺柔弱的风铃会反应这么强烈,他不屑一顾地说,随你便!
接到风铃的报警后,警察很快就到了。直到这个时候,汪金龙才真正意识到麻烦来了。可是,现场的一切都在,物证已经来不及毁灭了。警察提取了相关检材之后,把汪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开始对他进行讯问。眼看事实无法抵赖,他不得不低着头供认了作案经过。
然而,几天过后他就开始翻供了,说他根本不是强奸,风铃一直对他有好感,当时的事情是半推半就。
风铃是在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知道上述情况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把她找去,反复询问当时的每一个细节,并说这个案子存在疑点,有些细节问题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比如:被强暴之前,你为什么不喊叫?风铃说,下着那么大的雨,我喊谁呀?检察官说,喊了有没有人来是一回事,你不喊又是一回事。还有,完事后,你为什么没有马上报警?风铃说,我都吓傻了,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不是报了吗?嘿嘿,检察官冷笑了一声说,你是报了,可人家被告说,你是跟他要钱遭到拒绝才报的警,他还要控告你敲诈勒索呢!关于索要二十万元钱的问题怎么解释?风铃说,我并不是真的想冲他要钱,我,我只是……。好了,好了,别辩解了,回去好好想一下吧,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说明问题才是正确的出路。
 
三、受害人无助求律师
 
经过反复思量之后,风铃找到了我这里。她说,我怎么感觉检察院的人问我的时候像审犯人一样呢?我说,不会的,你是这个案子的受害人,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在控诉犯罪,也是在为你伸冤呢。也许是工作方法问题,也许真的是案件证据尚有疑问。
风铃说,那要是法院也认为证据不足,是不是要判那个家伙无罪?我说,是的,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疑罪从无”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那该怎么办啊?如果真的这样,他出来后不就更猖狂了吗?风铃显得十分焦虑。
虽然同情她的遭遇,但作为律师,我不能给她任何不负责任的承诺。我说,到底案件能办到何种程度要看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
她咬着嘴唇思考了一会儿,然后坚定地说:无论如何我都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贾律师,我就委托你了,相信你一定会为我讨回公道!
办理完委托手续,我从海淀区法院查询得知这个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刑事庭,当天下午我与该庭取得了联系。听我说要以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身份阅卷,接电话的书记员竟然反问我:被害人不是没有什么物质损失吗?我说是。书记员就诧异地问,那你有什么好代理的?我说,我代理的是刑事部分。书记员急了:刑事部分有公诉人呢!你要代理有法律依据吗?我仍然没有着急,向她提示道:你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吧。沉默了几分钟之后,她告诉我:这个案子是杨法官承办的,你再跟他的助理联系一下吧。
打通杨法官的助理的电话后,他倒没有质疑代理的身份问题,但是听我要阅卷,他竟提出一个奇怪的问题:你跟检察官联系了吗?我说,没有,好象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代理被害人要请示检察官。我并不是那个意思!他马上打断我的话说,我觉得你应该主动跟他联系一下,把你的想法告诉他,最好让他接受你的观点,然后在法庭上说出来,法庭上以他的意见为主。而且,检察院也有卷宗,你从他们那里复印吧。
对此说法,我实在想不出他有什么法律依据。律师的工作是对法律负责,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不需要向此外的任何机关负责,更没有必要去请示谁。但是,为了顺利地完成代理,我还是让了一步,我说,可以考虑,麻烦你告诉我一下公诉人的电话。没想到他竟然说,我们不能给你提供,你自己查吧。对他这样的说法,我实在无法屈从,我在电话里一字一句地说:请你注意,我接受的是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的委托,我没有任何义务去跟检察院联系!我现在要求阅卷,请你尊重我的权利!如果你拿不准,最好把我的要求汇报给主审法官。
十分钟后,他给我回了电话,说马上有一个案子要开庭,实在没有时间接待,让我下周一下午再来。我立即追问:这个时间能不能确定下来?具体我几点过来?电话那头他好象叹了一口气,说可以确定,你到那天下午两点来吧。
 
四、阅卷寻觅罪案铁证
 
到了约定的时间,我携带着律师执业证和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再次来到法院。这次倒没有遇到什么麻烦,我顺利地复印了案件的卷宗材料。
从刑事侦查卷里我看到,被告人汪金龙在案发当日回答刑警的讯问时明确承认自己是强奸。以下是笔录摘要:
问:你今天和她(指风铃)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是自愿的吗?
答:不是。
问:你怎么知道她不是自愿的?
答:因为她当时反抗来着。
问:她怎么反抗?
答:就是用手推我,推我的胸部后来还抓我的胳膊。
……
但是,他后来的口供就不承认这回事儿了,一口咬定风铃一直喜欢他,当天的事是半推半就;并且说如果不是因为风铃跟他要钱他不给,风铃根本不会报警。
风铃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据笔录记载:案发过程中,药店曾经来过一个买药的顾客,汪金龙出去了大约两分钟,等顾客离开后,汪返回里间时她刚穿好上衣,裤子还没来得及穿上,汪就又扑上去把她压在了身下。
对此疑点,警察问她当时为什么没有趁机赶紧逃离?她的解释是当时全身发抖,心里特别恐慌。警察又问到为什么不喊叫时,她仍然说只顾害怕了,就没有意识到要呼救。
关于事后她向汪金龙要二十万元钱的问题,警察问要钱的理由,她说当时很害怕,不知道汪下一步还会做出什么疯狂的事,于是就想通过要巨额赔偿吓唬住他。
看完笔录,我总体的感觉是风铃的解释有些差强人意。按照正常人的做法,在遇到危险时发现附近有人,一般都会大声呼救的,最起码当时应该先把裤子穿上啊。面对我的质疑,风铃依然说那个时候只顾害怕、害羞,根本没有想到别的。
尽管对这些问题我仍然存有疑问,但是结合被告人本人第一次的口供,我觉得构成强奸还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无论案发过程中发生过什么,只要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被害人的自愿(法律术语是“违背妇女意志”),就必然属于强奸。哪怕是这个妇女平时生活作风有问题,甚至是卖淫女,只要有人胆敢违背她的意愿强行与她性交照样构成犯罪!情理与法理并不总是吻合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作为法律职业人,我们应当首先想到去维护法律的尊严!
想通了这些,我逐渐坚定了本案代理的信心。
 
五、法庭上控辩大较量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1113上午,我赶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10点之前二十分钟就到了审判大厅。公诉人和法官也按时到了,但据法官助理说,辩护人打电话过来说他还在路上,希望能等待一下。没想到这一等就是四十分钟。
看到这位姗姗来迟却没有丝毫歉意的辩护人,我觉得他迟到的理由十分荒唐。这个律师其实我是认识的,从他的律所到法院的路程坐公交也用不了四十分钟,何况他是开车来的?此公刑警出身,平时一向以此傲视同行,经常自诩为“中国刑辩第一人”、“与田文昌律师能平起平坐”,其办案水平到底如何我却是一无所知。
核实过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后,审判长宣布开庭。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XXXX15时许,被告人汪金龙在本区XX药店卧室内,采用推压等手段,违背被害人风铃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16时许,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汪金龙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是我做律师以来所见到的最简短的一份《起诉书》。从该文书的字里行间,我依稀感觉到公诉人的底气有些不足。
被告人马上表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声称没有强奸,发生性关系是经被害人同意的。
公诉人质问他为什么第一次口供供认是强奸?汪的辩解是受了公安人员的欺骗,公安当时答应他签完字可以调解。
接着,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风铃的《询问笔录》,证明当时她进行了强烈的反抗。汪则辩称当时没有遇到反抗;辩护人马上提出该笔录存在矛盾:说他曾经调取了被告人在网上的聊天记录,证明案发的时间早于下午两点;被害人没有喊叫,先说是害羞,后来又说是害怕,说法不一致;是被告人事后与家人聊天才激怒被害人的。
下面的证据是证人高某的证言。高某证明他是汪的朋友,当天下午汪曾经给其打电话说出事了,他把店里的那个女的(指风铃)办了,那女的找他要20万,否则就报警。汪的意思是找他向被害人求求情,看能不能少给点钱。
汪金龙解释说,当时是要高某来帮忙看店的;辩护人马上抓住这个机会说,这个情况证明被害人是为了要钱!
对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辩护人的异议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物证鉴定书》、《报警记录》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则没有提出什么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重述了《起诉书》中的观点,认为被告人违背了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在案发后及时报了警,被告人开始时也供认了犯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强奸,被害人当时的表现符合“中国妇女普遍的性心理”,是“半推半就”。最后,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他竟然对双方的行为用了一个词“通奸”!
我代理被害人风铃向法庭阐述:一、被告人第一次的口供明确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当时进行了强烈的反抗,这足以认定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被害人的自愿,符合强奸罪要求的“违背妇女意志”这一主观要件。二、辩护人关于“通奸”的说法是极其不负责任的,“通奸”指的是已婚男女双方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往往具有经常性、稳定性,与本案的情况风马牛不相及。三、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其辩护人,今天在法庭上一再强调的都是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曾向其要钱这一情节,本代理人认为无论事后双方如何表现,均不能改变、推翻被告人当初强奸行为的性质!被害人在事后向被告人索要赔偿款,恰恰证明了她当时对发生性关系是不同意的、是受到了伤害的。如果像被告人所说的“半推半就”,那么被害人还有什么理由要求赔偿?四、被告人后来虽然翻供,但根据犯罪心理学的一般规律,被告人归案后的第一次口供最具真实性;翻供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应当严惩。
 
六、被告人狡辩获重刑
 
2011120,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金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金龙犯有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解及相关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且法庭注意到,被告人当庭认可其曾经在案发后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由此推知被告人想通过经济补偿使被害人谅解自己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我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听到这个消息时,沉积在风铃眉头很久的阴云一下烟消云散了,她的眼睛里盈满了激动的泪水,不知道该哭还是该笑。
关于强奸罪,刑法规定的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量刑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如果被告人不翻供,而是积极认罪,争取被害人谅解的话,法院是不可能判处这样重的刑罚的。也许正应了那句众人熟知的话吧,“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胜诉要诀:
一个开始接案时并无多大把握的案子,最后能办到这样的结果,司法机关的公正自然功不可没,另一方面,从判决书措辞可以看出,我的代理工作无疑也是出色的。
这个案子的关键之处在于汪金龙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到底是自愿还是强迫?代理过程中,我撇开案件中的细枝末节,紧紧抓住被告第一次的口供承认的事实,结合事后被害人索要赔偿这一细节,论证了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这个主观要件,彻底锁定了其构成强奸的证据。
本来,被告人一方是想拿被害人要钱来证明其行为不是强奸,结果反而被我用作了证明其犯罪的间接证据。其实,这里还有一个微妙的情节,细心的读者可以品味一下,辩方一直说的是“索要钱财”,而我则换了个说法“索要赔偿”,一个词语的差别,意境已经迥异。五千年华夏文明所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汉文化真的很玄妙啊!
 
本文作者: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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