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丰台律师事务所:就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浅谈科技惠农

发布日期:2011-03-03    作者:110网律师
孙奎律师13021909386   本网站主要从事建筑房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涉外法律、劳动争议、家庭婚姻、刑事辩护领域的业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学府的数名国内外知名法学专家担任本所的高级顾问。本所三十余名从业人员均毕业于国内知名高等学府--丰台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免费法律咨询)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原告滕贻涛诉被告祝世文、廖桂兰农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6月在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法官们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得到了圆满调解。作为一名办案法官,依个人之见,从如何促进科技惠农的角度,本案还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滕贻涛是湖北省云梦县胡金店镇的种粮大户。祝世文、廖桂兰系云梦县国营台湖良种场农资经营部经销农资的个体工商户,其销售的“比斯美”肥近年来经当地农民使用,效果良好,种植户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2008年10月,滕贻涛计划种植150亩小麦需施用底肥,他找到祝世文、廖桂兰,由祝、廖2人根据“比斯美”肥在当地的使用情况,向滕贻涛推荐用该肥添加尿素替代复合肥作底肥,并按滕贻涛播种面积测算,推荐了150袋(每袋10kg)“比斯美”肥和三吨尿素。
  滕贻涛按推荐购买后,于当年10月28日施用底肥,随后播种小麦。起初小麦出芽情况尚好,可到12月10日发现出土约5cm的麦苗开始发黄,后来几天陆续出现根黑、长势不旺等现象,且一天比一天恶化。2009年6月滕贻涛以祝世文、廖桂兰产品影响小麦产量为由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涉农纠纷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得以调解。
  关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事件发生后,原告可提起产品质量侵权诉讼和买卖合同违约诉讼。原告若提起产品质量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同时诉讼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如产品缺陷系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生产者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也可提起买卖合同违约诉讼,在案件处理时,就要分清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再根据违约情况进行处理。
  三十年前,我国农村实行的农田土地承包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的农业生产力获得了一次大解放。这种生产体制的创新,对于改变我国农村的落后面貌取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此之后的许多年里,我国的农业生产再次陷入停滞,农业投入不足成为制约农业快速发展的严重障碍。如何进一步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成为急待破解的一道难题。自袁隆平院士培育出杂交水稻新品种,农民朋友初尝到科技增收的甜头后,我国的农业生产又迎来了新的春天。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实现科技创新再次提升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己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
  近年来,一些有志于为“三农”服务的生产企业陆续在中国大地上出现,它们生产的许多农资产品可以有效帮助农民增产增收,销售网点也遍布乡村。其中本案被告所销售的“比斯美”肥,就是英国巴姆普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有机肥料。经实际使用,它能有效促进各类植物的生长,提高农作物产量,深受广大农民朋友的欢迎。但任何有效的肥料,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如使用不当,不仅不能达到增产增收的效果,有时甚至还会起到反作用。在该种肥料的使用说明书上,明确地标明它不适合在沙性土质上施用。这时候,就需要广大用户和产品销售者,必须认真了解情况,科学施用。销售者除了销售产品,更要提高服务质量,理性推售,购买者要祥细告知情况,并按要求施用。这就如同吃药看病,病人要如实说明症状,医生要审慎处理,不然就不能达到理想的诊疗效果。从笔者所在的云梦农田分布情况看,地形南北方位跨度较大,区域内的农田地势高低不同,土壤品质也表现出极大的差异,这就更加要求销售者在销售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全面做好服务,购买者在购买时不能盲从,要如实向销售者说明情况,然后根据销售者的建议,合理施用,然后搞好田间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科技惠农这篇大文章。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的事就是天大的事,上述案件发生后,产品的生产者在第一时间向销售者提出要求,无论产品购销过程中双方对错如何,生产者都应当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及时对农户的损失作出补偿,然后再进行总结,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表现出一个大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也是急农户之所急,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快主持案件调解,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践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庄严承诺。我们希望这样的企业更多一些,人民法院在为“三农”服务的工作中一定大有可为。
 
 作者: 云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相关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