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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难之原因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1486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01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81件,调解率仅为8%;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率约为22%,前者远低于后者。经调研发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事故当事人难寻,庭审时被告常缺席。交通事故发生后,多数当事人在第一时间都忙于急救,仅简单地获得肇事者手机号码、车牌号码,却忽视了获取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更多详细信息。原告在治疗终结后诉至法院时,许多被告已经难以找寻,法院无法以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不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告缺席庭审,导致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第二,非死即伤,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严重。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里,受害人非死即伤,原告方情绪较为激动,而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事故解决过程、伤者治疗过程及赔偿协商过程中也已经积累了很多矛盾。于是法庭审判成了当事人矛盾集中爆发的时刻。许多当事人不再以解决纠纷为诉讼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斗气。这样的敌对情绪为审判人员的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第三,怕担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调解结案。由于交强险人身损害类赔偿限额高达十一万元,要远高于财产损失限额二千元,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旦参与法院人身类案件的调解,就意味着其要对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代理人在此类案件庭审时,往往态度比较慎重,有的代理人甚至表示拒绝调解,希望法官能够以判决结案。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中的难点,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以促进当事人能够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在庭审前,由法官助理先行与身处京外的被告或与原告缺乏沟通的被告进行联系,明确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消除当事人对于诉讼的恐惧与不解,解除当事人对诉讼的忧虑,使当事人能够积极应诉。二是法官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将注意力转移向矛盾的解决而非互相斗气。三是法官在审判时,尊重保险公司意见,使调解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让当事人的权益都得到充分的保护。对于保险公司同意理赔的部分,可以达成部分调解协议,其有所保留的部分,可以以判决结案,从而调判结合,以最合理、最高效的方式化解纠纷。

作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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