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看守所条例修订案上报 在押者判决前有望见家属

发布日期:2011-03-09    作者:110网律师
看守所条例修订案上报 在押者判决前有望见家属
 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鲍绍坤日前在福建代表团驻地称,《看守所条例》的修订草案,已由公安部起草并呈送国务院法制办。沿用21年的《看守所条例》即将修订,在押人员由此有望在判决前即可会见家属。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至今已运行近21年。一共有11章,52个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称,《看守所条例》已经滞后,不能适应看守所实际工作的需求。比如,现行《看守所条例》共52个条文,“人犯”一词使用了71次;与其配套的“实施办法”仅63个条文,“人犯”一词共使用了150次。另外,看守所的职能也需要进一步明确。陈卫东认为,在长时间的实践中,看守所在监看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接近公安部的学者透露,公安部已完成对《看守所条例》修订的起草工作。在修订草案中,条款数额大约增加了一倍。
  该学者透露,修订草案增加了保障人权的原则,将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行使合法权利提供便利。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安部将予以遏制和根除。
  记者了解到,为纠正超期羁押,修订草案增加了新举措,看守所对于超期羁押的在押人员应当拒绝办案机关的提讯与提解。提外审也将更加规范。据悉,因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需要,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出所辨认、指认及进行其他取证活动,或法院开庭或宣判等,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批准。提在押人员出所的,在出所、回所时,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发现身体有伤的,侦查机关应当出具伤情证明,伤情严重的,不予收押。
  在押人员与家属会见,将有新规。据了解,修订草案显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会见、通信的,应当经案件主管机关批准,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会见、通信。一改以往判决之后才能会见家属的模式。对于律师会见权的保障,进展不大。
  “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曾对媒体表示,看守所警力配置不足,警察与被监管人员的比例大大低于监狱中警察与被监管人员的比例。修订草案中,看守所警力配备的标准有所提高,将杜绝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的做法,预防牢头狱霸。
  该学者透露,学界力挺的“侦羁分离”,将看守所划归司法部管理的改革最终流产,修订后的《看守所条例》并没有涉及。
  现状
  封闭的看守所是死角
  “透明性差,即便是学者也很难管窥看守所,这是个冷角、死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的樊崇义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科研工作。5年之前,他想进入看守所参观还很难,“除非有项目,开介绍信才能进所”。那时候,看守所在他看来是披着神秘面纱的地方。
  “透明性差,即便是学者也很难管窥看守所,这是个冷角、死角”,樊崇义说。
  看守所秘密管理的另一面,是对在押人员的控制型看管。有学者说,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看管,可用9个字概括――“关得住,逃不了,不死人”。
  而看守所看管的对象大部分是未决犯(未经法院判决定罪),他们情绪不稳定,心理波动较大。樊崇义说,这种情况下,易出现逃跑、自杀、非正常死亡。
  “躲猫猫”事件出现,公众首次将视线集中投向看守所。2009年2月13日,云南省24岁青年李荞明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死亡。警方称,他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意外死亡。消息一出,即引起轩然大波。
  在社会舆论的追问下,云南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结论是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看守所内的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弊端,成为热议话题,并被诟病。还有更多诸如冲凉死、喝水死、睡梦死等奇奇怪怪的看守所事件,看守所一次次陷入“尴尬”。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综观看守所的历史发展过程后,将看守所的管理总结为“单向度的”。过多地强调对在押人员的看管、改造,甚至是深挖犯罪,而人权保障的功能并未得到多少彰显,这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是不相适宜的。看守所亟待改革的时代到来。
  改革
  “躲猫猫”事件是契机
  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
  上层的重视,体现在“躲猫猫”事件两个月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承诺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
  公安机关也相应展现出较快的改革姿态。为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公安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9年4月起对全国看守所开展为期5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看守所存在的牢头狱霸、违规组织生产劳动、高价销售日用品等突出问题是检查的重点。
  公安部在提供给记者的材料中,展示了这一检查“成果”。清理出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其中有1917人被看守所严管,有3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在联合检查中也相继被追责。经过对近两年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进行倒查,166名民警因失职、渎职受到党政纪处分,85名民警被立案侦查,7名检察人员因监督不力受到党政纪处分。
  检察院负有监督职责。但现实中,这一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中国人民大学的副教授程雷说,和看守所警察同吃同住的驻所检察官显然不具备独立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的教授周欣,曾对驻所检察官进行过调查,“他们说在看守所的存在几乎就是一个形式罢了,只要不当着我的面即在我眼前打人就好”。
  为了避免驻所检察官的尴尬和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公安部和最高检发文,要求看守所主要执法信息和监控录像与驻所检察室联网,规范检察院监督的方式、程序和责任。
  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生命权、健康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益。在押人员的死亡是个忌讳话题。公安部称,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问题十分重视,尽最大努力减少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目前,公安机关上上下下都在开展防事故、防非正常死亡的工作。
  
  改变
  把犯人当人来尊重
  给在押人员做生日面加2个鸡蛋、病号饭、看管民警穿鞋套上铺检查……这些小细节,让我“很激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看守所急欲改变形象,向社会公开成为趋势,也是一种外来的监督机制。
  之前,“想去看守所看看也去不了”的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在去年11月,有了走进看守所的机会,“现在人家主动邀请,还让提意见和建议”。
  来自上层的重视和多种举措,使得看守所里悄然发生着变化。樊崇义和数名法学专家走进北京的看守所,观察和审视。
  给在押人员做生日面加2个鸡蛋、病号饭、看管民警穿鞋套上铺检查……这些小细节,让樊崇义“很激动”,“把他们当成一个人来尊重,这是理念上的转变”。
  北京市第二看守所,专门收治全市看守所内患病需住院的在押人员。樊崇义教授在里面上上下下走了一遍,有挂号处、门诊处、“B超”拍“CT”检查、手术室,各个科室齐全。
  除了法学家樊崇义等人外,更多的人有机会走进看守所。
  2009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看守所对社会开放,通过在押人员座谈、律师座谈、媒体采访等方式,接待社会各界人士参观。有1500余个看守所对社会开放。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还提出,监管场所要形成开放常态化,扩大开放对象范围,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各界人士入所参观。
  曙光
  条例修订有了明确方向
  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看守所法律地位和羁押问题;修改《看守所条例》,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公安部
  看守所在实践层面的改进,必将推动相对滞后的《看守所条例》修订。这一199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运行至今还是一副“老面孔”。其间,《宪法》和《刑法》修订、《刑事诉讼法》修正,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调研报告显示,受访的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均有看守所干警提出,《看守所条例》一些规定“不适应现在的社会”,或者过于“陈旧粗糙”。
  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相继召开《现行〈看守所条例〉》的弊端及修改、《看守所规范与看守所立法》的研讨会,呼吁修改或者立法。官方人士、公安机关监管系统、学者、律师等参与建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直指看守所条例过时,建议立法。
  公安部表示,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步,《看守所条例》与形势、任务的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位下,制定《看守所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公安部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看守所法律地位和羁押问题;修改《看守所条例》,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
  这为《看守所条例》的修订指明了方向。
  来源:京华时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李思南律师
江西南昌市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