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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缺陷应该成为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条件吗?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最近,一个同学由于据说具有地中海贫血基因而被拒录为公务员。由是引发了一场官司。这个问题并不是这位同学的独特问题,之前,还有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争议多次发生,显然,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那就是,身体上的缺陷应该不应该成为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条件?这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也涉及非常复杂的道德观念问题。

一般而言,社会公平应该是一个政府致力追求的目标。毫无疑问,社会公平应该包括结业公平,因而,政府公务员的录用过程也必然要体现就业公平。在世界各国,公务员录用的严格性、公平性都是各种就业录用的标杆,这充分说明了公务员考试社会就业公平机制的引导作用。历史发展表明,公务员录用的公平性越来越突出,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地域甚至多重国籍都不应被作为拒绝录用的理由。

但是,公务员录用其实是具有不同关于社会其他机构录用员工的特点的。其中最重要的差别一是对国家和政府的忠诚,虽然这一点一般不成为问题,但在特殊岗位上,很多拟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人仍然要面临政治上的严格考核,虽然可能不会因政治信仰而被拒绝录用,但却可能因为政治倾向而被判定为不适合做某种岗位的工作。二就是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待遇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也是公共税收所保障的,而且风险很低。公务员非因法律或者公务员违法不得解雇。因此,公务员的身体缺陷就成为一个问题:如果明知道可能给公共税收带来较大的损失风险,甚至可能带来立即可以看到的损失——例如,马上就需要进行治疗——那还应该不应该录用这类人为公务员呢?

在国外,有些国家——例如德国——是拒绝录用或者限制录用有身体缺陷的公务员的。理由就在于,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应该避免预计可能的公帑损失。由此,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身体缺陷就不被看作公平的内容,而被看做限制条件。

但是,什么是身体缺陷?是显性的疾病还是可以发作的疾病?或者甚至像前述的案例——只是因为存在一种潜在的可能引发疾病的基因就可以被拒绝雇佣?和我国一样,这在很多国家并没有确定的结论。同时,公务员录用对疾病的限制并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法律和制度而存在的,它会向全社会传播一种理念,那就是,雇佣限制条件的根本是避免风险,特别是避免风险系数较大的可能的损失,由此,会引发对女性的歧视——因为女性可能会生育,会带来劳动时间和医疗保险上的额外负担,还会引发对身体有非疾病残疾的人的歧视——因为残障人士可能会在劳动效率上低于其他雇员。

当然,解决这一公平问题的思路可能不在于深入挖掘公平的内涵或者进一步提高限制条件的科学性,或者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全民医保来把风险由政府支付或者说由纳税人支付转变为全民支付,由此来抽取条件限制的合理性。我们也可以从理念上把纳税人养活政府这一似是而非的观念转变为政府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劳动者来抽取条件限制的合理性——即便是有身体缺陷,其带来的预期损失完全是由其为社会提供的有价值的劳动付出来弥补的,并没有为公帑造成额外的风险。

身体缺陷应该还是不应该成为公务员录用的限制条件?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却与一个国家根本的法治理念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一道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难题。



【作者简介】
张志成,安徽界首人,199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系,先后获得南开大学历史学硕士(1995)、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1)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8)学位;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9-12)。中国法学会会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知识产权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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