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须严防司法腐败
发布日期:2005-02-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青年报》9月2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
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
然而,作为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社会公众更关心的是社区矫正如何保证执行中的司法公正,同样是非监禁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在一些地方异化为罪犯“合法”地逃避法律惩罚的途径说明,公众的担心绝非多余。据8月19日的《沈阳今报》报道,1995年11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大连“黑老大”邹显卫,尽管在大连监狱过着皇帝般的“幸福生活”,但其仍不满足,硬是买通监狱方办了个社区矫正,并最终导致他率团伙持枪在大连开发区一家洗浴中心开枪打死一人、重伤一人。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建立相互制约的社区矫正审批、考察机制和工作程序入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从而规范社区矫正行为,防止出现新的司法腐败。尤其是对社区矫正的审批和考察,各执法机关应当协同配合、相互监督,最大限度地杜绝在社区矫正上各行其是。而且,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都应该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在社区矫正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瞿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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