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错公证 离婚之时悔已迟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10月,孙伟与女友唐玉青登记结婚的当天,应唐玉青的要求,两人先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婚前财产登记。沉浸在甜蜜爱情中的孙伟当时认准唐玉青就是与其相携白头到老的另一半,便毫不犹豫地将他早已买好的房产登记在财产公证书“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财产”一栏,并签下了名字。然而,婚后不到半年,小两口就因性格不合争吵不休,最终感情破裂,唐玉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庭上,心灰意冷的孙伟同意离婚,但在涉及到房产的分配问题上,二人产生了分歧。由于唐玉青出具了婚前财产公证书,法院支持了其主张,认定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后,孙伟追悔莫及,便到莱西市检察院申诉,但因其自愿签订的婚前财产公证书合法有效,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相关法律问题
- 婚前财产公证。离婚财产分割。 2个回答25
- 婚前财产没有公证过离婚后要不要对半分? 4个回答0
- 婚前财产没有做公证,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4个回答5
- 婚前财产没有做公证,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3个回答20
- 请问婚前是否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才算个人财产?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