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法院审结旗内首例婚前财产公证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蒋某和被告翟某在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双方婚前对各自的财产进行了公证,现金23000元、 10只羊、一匹马属蒋某婚前财产,一台豪爵摩托车
属翟某婚前财产。二人结婚时买结婚用品花销10000元,剩余13000元在翟某手中。二人从结婚后到分居前,蒋某分两次给翟某3100元。
阿荣旗法院审理认为,蒋翟二人属合法婚姻关系,翟某同意韩某的离婚请求。
双方当事人结婚时买用品实际花销10000元,双方无异议。现尚有13000元在翟某手中,因结婚时有约定,蒋某请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蒋某分两次给翟某3100元,翟某称已花销,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说明,但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可视为翟某自2004年7月分居后和子女共同生活时支出的费用,不予返还。鉴于以上原因,故判二人离婚,女孩归翟某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至满18周岁时止。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摩托车归翟某所有,其他财产归蒋某所有,翟某返还蒋某结婚时购买物品剩余款13000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中的当事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使双方财产权属明确,不但方便了诉讼,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而且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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