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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发布日期:2011-03-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和政县马家堡镇人,47岁,农民,无前科。2010年2月23日11时许,和政县公安局侦查员协助交警大队调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前往马某某家调查取证时,在其家发现一地窖,地窖内放有枪支零部件及制作工具,搜查查获枪支零部件87件。据马某某供述:我在临夏认识“大个子”,那个“小个子”是那个“大个子”带到我家的。他们俩说的是藏语,他们俩自称是青海人,他们俩的名字和具体住址我都不知。我在临夏遇到“大个子”说要在我家干点活,每个月给我1400元钱、我的家人给他们做饭〈一日三餐 ),伙食费每个月给我300元,不过要在我的家中挖一个地窖,当时他给我的报酬比较高 ,我也没问他在我家干什么活我就答应了, 并把我家的固定电话号码留给了他,大约过了10天, 我把他带到我家,他把我的家详细看了一边后,他让我在我家北方的套间内挖一个地窖,他要求地窖的高度只要人站在里面不碰头就行,宽要1米,长要 1.5 米,他还说地窖内的电, 过几天他来后自己接,我同意后他就走了,他走后的第二天,我按照他的要求挖好了地窖。在地窖的上面做了一个炕,旁边留了一个人出入的小口。五、六天前的一个晚上“大个子”领着“小个子”来到我家,来时他们背内装铜板、电焊机等东西的四个塑料带都放到了地窖里。第二天早他们两人就开始把电接到地窖内,他们让我去买塑料管,我就到集镇买了塑料管,买来后他们把塑料管安在了地窖顶部,具体干什么用的我也不知。接好电后他们两人就进入地窖干活, 我看了一下,他们在剪钢板当天晚上我睡觉时, 听见了砸铁的声音和磨光机响的声音,第三天早我去叫他们吃饭时, 他们俩还在地窑内干活,有些制造好的零件放在地窑内, 那些零件的模样像短枪支零部件,加上他俩在地窑内干活并且是晚上干,我一看就明白了他们俩在制造枪支,当时因为他们给我的报酬比较高,所以我没有过问,也没有阻挡他们继续制造枪支,就这样他们制造枪支一直持续到今天。马某某之妻汪某某说: 前段时间的一天在我家里,丈夫马某某对我说他在临夏市碰上一个人,这个人在我们家里做个啥哩,他给了我们茶叶钱,前天早上(2 月 21 日 )一个人来到我家,他在地窖里干了一天活,具体干啥的我也不知道,晚上住在我家,昨天我感冒睡了一天,这个人何时走的我不知道,今天公安局的人来我家时, 我还在睡觉。在我家地窖干活的这个人大概四十多岁, 脸色黑, 身高一米七,体型中等,本地口音。经鉴定送检的自制手枪部件均属手枪零部件,共计 61 件。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125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

  法理和证据分析:

  1、马某某与大、小个子三人商定,大、小个子二人在其家中干活,租金每月1400元,另付伙食费300元,根据当地经济状况,1400元的租金属于畸高,此时其应该认识到二人可能将在其家进行非法活动。

  2、大、小个子二人要求在其家中北房内挖宽1米、长1.5米、一人高的地窖,地窖内的电由二人亲自来接。后马某某根据二人的要求挖好了地窖,在地窖的上面做了个炕,旁边留一个供一人出入的小口。此时马某某应该认识到二人将在其家进行非法活动。

  3、大、小个子接好电后,马某某按照二人的要求从镇上买了一根塑料管,安装在窖口顶部,做通气用。大、小个子来到其家中后,每天晚上进入地窖干活,马某某听到二人砸铁、磨光机的声音,此时马某某已经认识到二人在其家进行非法活动。

  4、马某某在叫二人吃早饭时,看到地窖内已经制造好的零件,那些零件的模样像短枪零部件,也明白了二人在制造枪支,由于二人给他的报酬很高,没有制止、过问,更没有报警,继续提供帮助直到案发。马某某在明知大、小个子在其家中进行制造枪支非法活动时,不但没有制止而且继续为二人提供住宿、饮食、场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制造枪支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刚开始大、小个子给其1400元租金,300元伙食费在其家干活时,作为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该产生合理怀疑,认识到二人可能将在家进行非法活动,但仍然为二人挖地窖、做炕,买塑料管、提供食宿等行为,大、小个子来到其家后晚上进入地窖干活,在听到二人砸铁、磨光机声音的异常时,仍然没有制止,在叫二人吃早饭时,看到地窖内已经制造好的零件,那些零件的模样像短枪零部件,已经明白了二人在制造枪支时,作为出租人的马某某有义务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并进行制止,但其为了高额报酬依旧为二人提供帮助,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由于其长时间为二人提供帮助,致使二人的犯罪行为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导致二人在地窖中制造出了61件枪支部件,其帮助行为与二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时间、空间上的一致性和持续性,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刑法》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马效龙、潘肖华,甘肃省广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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