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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欺诈门”结案后的反思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证券时报》2010年7月19日第3版。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起诉全球历史最悠久、经验最丰富、实力最雄厚的投资银行之一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引发全球各界关于证券欺诈的谴责与证券监管改革的呼吁。

  毫无意外的是,这场引起强烈关注的证券欺诈案最终以巨额罚单收场——据外电报道,2010年7月16日,针对美证交会指控高盛涉嫌在与次级抵押贷款关联的债务抵押债券中欺诈投资者,高盛集团同意支付5.5亿美元并改变其商业惯例以了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控。SEC在宣布达成和解的声明中称,这笔罚金是有史以来美证交会向华尔街企业征收的最高罚金。在协议中,高盛承认其所犯“错误”,并承认在证券营销材料中含“不完整的信息”。

  从高盛证券欺诈案起诉至和解结案的全过程来看,笔者认为,最值得反思的问题在于,如何清晰地认识新型金融产品的性质、开发、销售以及如何完善对新型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投资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哪些信息?是否有义务披露对冲基金做空该产品的信息?对冲资本意图做空市场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这些问题在金融实践中长期处于尚无定论的状态,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值得证券监管部门设定判断规则,以此规范市场,保障交易的有序进行。

  高盛证券欺诈行为的违规症结在于其没有充分地向购买金融产品的客户明示交易风险,高盛即向客户推销其设计的金融产品,同时自己也参与衍生品交易,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会起诉证据表明,高盛在兜售涉案金融衍生品过程中,做空该产品的对冲基金保尔森公司在证券组合的挑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影响,且高盛误导投资者相信,保尔森公司在该交易中属于做多一方。

  但是,高盛公司的辩护同样掷地有声。高盛公司认为其已经向相关投资者广泛地披露了相关信息,荷兰银行、德国工业银行等均属于经验丰富、资深的机构投资者而非一般公众投资者,完全能够知晓且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而且,涉案金融衍生品包括多头与空头两方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涉案金融衍生品发行时间处于美国次贷最热火朝天的2007年,市场完全处于抢购状态,如今亏损却要归咎于高盛,等于是赚钱的时候没有人问责,一旦亏欠就要追究投资银行的责任,显然不公平。

  其实,投资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组合产品的主体多为机构投资者,其对交易风险的判断应当是成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本身就是一个对赌市场,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就决定了在市场上抛售该产品的主体看空这一产品。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为高风险高收益“金融赌场”的背景下,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更加重视如何对整个市场进行有效监管而非纠缠于个案。

  通过高盛证券欺诈案,我们不难看出,高盛等超大型投资银行针对美国房地产市场设计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并诱发相关对冲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房地产市场泡沫。资产泡沫破灭后,金融衍生产品极度放大了损失方的亏损数量,深化了金融危机。

  事实也确实证明新型金融产品的高度风险性——当美国房地产市场2006年后开始出现泡沫破裂迹象之时,以高盛为代表的信息反映灵敏的大型金融中介机构不仅没有为公众提示投资风险、及时遏制楼市崩盘,反而专门设计结构极端复杂的衍生产品,提供更大、更强的杠杆工具,促使对冲基金等重要客户合力做空住房市场谋取暴利。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纷繁复杂的局面,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金融产品实际上也存在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但是,面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设计与市场销售,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金融危机乃至当前的高盛证券欺诈案使得公众对诸如债权抵押证券(CDO)、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金融衍生产品极度反感。在监管层面,呼吁彻底取缔新型金融衍生产品的呼声不绝于耳。实际上,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并没有错,它不仅是一种高度有效、提升金融稳定的工具,而且也是丰富公众参与金融市场运作方式的重要途径。现阶段应当重点关注的是有效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发挥其市场功能,抑制其不当应用后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

  新型金融衍生品通过正常的市场机制促使正反两方面的正确信息反馈至市场投资者,最终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新型金融衍生产品戳破了资产泡沫,使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也是部分投资者谋取巨额利润。这虽然会深化金融危机并使实体经济面临阵痛,但是,新型金融衍生品确实起到了及时戳破泡沫的作用。如果资产泡沫长期不破裂,后果将会更加不堪设想。

  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本身并不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更加需要规范调整。在高盛“欺诈门”结案后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监管进行反思,显得相当有必要。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优化交易制度,促使金融市场透明,切实防止大型金融机构控制市场并谋取巨额利益。
 
【作者简介】
谢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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