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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业银行法名师笔记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银行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央银行只有一家,是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有三家,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了上述四家银行外,其余的银行均为商业银行。就性质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是机关,是银行业的监管当局;政策性银行只办理政策性的银行业务,不追求盈利只求保本经营;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以盈利为首要目标。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公司。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商业银行实行分支行制度,分支行按照业务需要设立,不按行政区域设立;分支行均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拨付分支行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在组织机构中,应注意《商业银行法》第18条国有独资银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这种组成不同于普通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四方面人士组成,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采用审批制度。在这个问题中应注意《商业银行法》的第13条、第24条和第28条。应当知道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持股10%以上的人)以及大股东的变动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法》第28条:任何单位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总额10%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接管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对已经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接管期间债权债务不发生变化,接管的最长期限为2年。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商业银行会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这里应特别注意因破产而终止的情况。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破产一般情况下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能适用《全民企业破产法》(试行)。但在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程序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商业银行法》作了特别规定:

  1.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 商业银行实行单一破产原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一定是亏损,更谈不上是资不抵债。

  2.商业银行破产宣告的程序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才能进行破产的宣告,否则程序违法。

  3.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成立清算组时中国人民银行是法定的成员。在破产清算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优先于国家税款而受偿(《商业银行法》第71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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