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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复员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咨询者:

  我丈夫是解放军某部文职军人,我们于1992年结婚。前年他从部队复员回到地方。他的脾气一向不好,加上他现在这个工作单位效益很差,所以他的脾气越来越大,并开始酿酒。我们还没有孩子,我几乎就成了他的出气筒。我一想到他事业这么不如意,心情不好也在难免,对他的坏脾气,也就忍了。我还常劝他想开一点,哪个人一辈子不会碰到一些不如意事呢?可是他根本不听我的,而且越来越不可理喻。他下班后从来都不直接回家,而是跑到外面去喝酒,常常是喝得醉熏熏地回来。回来后就动不动对我破口大骂,甚至多次打我。他还经常到我单位找领导,说是要“了解”我有没有生活作风问题。他的举动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使我身心都遭到了严重伤害,名誉也受到严重损害。我觉得我没办法再忍受下去了。自从他复员后,我们之间就缺乏交流。我提出离婚,他不同意。听说婚姻法对军婚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果我向法院提出离婚,我想知道我国法律对复员军人离婚以及财产分割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律师:

  如果您和您的丈夫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话,您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认和分割。如果有孩子的话,还要对孩子由谁抚养和抚养费问题进行确认。因此,像您这样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是有必要的。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主要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以及军籍文职干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而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军队中的不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您的丈夫已经复员,因此您的婚姻目前是普通婚姻,并不属于军婚范围,也就是说您的离婚请求不受《婚姻法》第26条的约束。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您于1992年结婚,迄今未满十年,因此,如您现在起诉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复员费。

  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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