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以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来作为学校拥有搜查权的理由是最荒唐的。相反,在以往几乎所有的案例中,校方都无一例外地极力否认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因为监护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而就一般而言,监护人的义务要远远大于权利。学校能承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吗?比如,学生甲在学校打伤了学生乙,学校作为学生甲的监护人是否应对甲的行为承揽责任,并负责赔偿乙的损失呢。如果甲是完全无民事能力人,那么校方作为监护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是负全责;如果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个后果恐怕不是校方所想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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