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3-16 作者:张仕龙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近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案件已经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XX的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张XX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处罚过重,被告人张XX具有罪轻情节,依法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XX于从犯,依法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本案属于典型的共同盗窃,被告人张飞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参与到盗窃活动都是在同案人的邀约下参与的,其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性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XX盗窃数额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非常严重。盗窃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盗窃案数额在一万元至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XX所盗窃数额为14980.30元,其数额刚达到巨大的标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及基准刑应该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低刑罚;
三、被告人张XX犯罪后,其所盗物品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其犯罪所得赃物被收缴并返还了受害人,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忽视了被告人张XX退赃、赔赃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在案件评议时重视被告人这一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四、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XX当庭认罪,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处罚。
五、被告人张XX是初犯,可以被告人张XX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被告人张XX从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加上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因而一时犯糊涂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被司法机关的控制后,被告人张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张XX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张XX量刑时考虑到上诉人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这一情节,酌情给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在江苏吴江打工的过程中,于2010年2月份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受到伤害因而做了开颅手术,现在正在恢复之中,辩护人希望法庭根据被告人张飞能这一特殊情况,从人道上酌情给予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XX指控没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是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过重。结合被告人张XX犯罪的数额、所处地位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其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谢谢。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
张仕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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