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春节放假加班费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1-03-17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2011年春节放假通知,2月2日至2月8日放假,共7天。其中2月2日、3日、4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5日—2月8日为调整后的休息日。
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2月2日、3日、4日这三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无论后来有否安排补休,都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月5日—2月8日为调整后的法定休息日,可以安排补休,已补休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加班费,不安排补休的,要按不低于200%支付加班费。
相关法律问题
- 春节放假期间的工伤工资如何计算 0个回答0
- 四班三倒产生的加班,应该如何计算加班费 1个回答0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加班费应如何计算 2个回答0
-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计算 4个回答0
- 中山市平常加班费如何计算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