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者认罪是谁耻辱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其实,《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然而,在这个连刑讯逼供都司空见惯的时代,什么威胁、什么引诱、欺骗就更不在话下了。有媒体称“王企在被捕之前对各种法律程序一无所知,是让他有顺从表现,进而遭受被错误羁押甚至戴着镣铐到学校现身说法等负屈原因之一”,我以为这个说法有些不靠谱。
首先,这个说法否定了司法部多次“普法”的功劳,司法部每年花那么多钱进行普法教育居然还让王企“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岂不是对司法部“普法”的莫大讽刺?
其次,整个社会充满假话和谎言,才是让王企在警方的诱导下“以假乱真”的真正原因。如果全社会都以讲真话为光荣,以事实求是为已任,王企还会稀里糊涂地在警方的引诱下说假话、认假罪吗?
第三,王企虽不懂法律程序,可承办该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难道也不懂?让王企的供述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当庭质证难道不是必须程序?从2010年12月2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可以看出,王企是因为“与同案主犯羁押于同一少管所,主犯对王企被张冠李戴的入狱颇为不解——‘你是冤枉的,那个保安王企不是你’”,才明白自己为什么被错抓、错捕、错判的,从这个情节上分析,王企在法庭上不仅没有同主犯质证,甚至连面都没见到过。
《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的话,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实上,这些法律规定,早已被高调政治给异化了,谁也不把法律和程序当成一回事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王企知道法律程序又有何用?
我以为,让无辜者认罪,不仅是办案人的耻辱,更是那些以所谓“政治”玩弄法律的高调“政治”倡导者的耻辱。
司马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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