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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盗窃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补充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 犯罪事实方面
1、 第7起犯罪事实:
A、 ****做了三次陈述,第一次、第二次均声称有现金、银行卡、佳能相机等被盗,未提到涉案相机;第三次称还有一台明基相机在储物箱中也丢失,但是发票、丢失的时间均不清楚,并且在前两次报案中均未陈述,显然违反常理。其声称不知该相机是何时丢失的,那么只有两种情况,即10月28日当天丢失或者在之前就已经丢失。并且****以上三次均称车窗后玻璃被砸。
B、 *****交待该起事实,称在三新路同一地点、基本上同一时间对同一车辆实施两次盗窃行为,时间大致都在十月底。*****在悔过书中称在三新路上仅盗窃一次。****称这一次是****到汽车里面实施盗窃,称盗窃的相机是黑红色的,而****称丢失的相机是黑色的,并称卖赃所得300元。该赃物卖与谁也并没有查实。
C、 ****称该次盗窃发生在11月、12月某天,时间方面和****所称不符,并且先称是自己进入到车内实施盗窃,,后来又称是****进去实施盗窃,卖赃所得500元。这也和*****所述有较大区别。后来又称盗窃到的是红色SONY数码相机,与****所称不符。并且供述128页称自己10月20日从看守所释放出来,自己称在家半个月左右才回到上海,也就是说该案*****并没有作案时间。其在2010年3月3日称从看守所放出来两三天后一起偷的,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因为放出来之后其就已经回家。
D、 该节犯罪事实在作案时间、被告人前后供述、被告人之间供述、被害人陈述、卖赃数额、赃物特征方面均有较大疑点,尚不能认定。

2、 第9起犯罪事实:
A、 ****陈述称:自己失窃的物品有照相机、现金、文件夹等物品,所驾驶车辆为银白色福特,并且特别强调,盗窃者为两男性,骑助动车离开。
B、 *****供述:称自己和****坐车至案发地远东路2855号门口,并称包内只有1600元钱,并无相机等物。后又称自己是八、九月份在案发地盗窃一辆大众轿车,仍然强调是坐车,既然是坐车,盗窃得手后就不可能再骑助动车离开。后又强调本次犯罪偷的车是大众的黑色轿车,而且称受害者是男性。
C、 *****也称在此地偷的是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而且称盗窃的是现金,并无数码相机等物,这点与*****供述比较吻和。但所称的作案时间是8、9月份,与****的失窃时间并不吻合。其称也是坐汽车至案发地的。
D、 该节事实在作案时间、盗窃所得、受害车辆、受害人员、逃跑方式等方面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该节犯罪事实尚不能认定。

3、 第14、15起犯罪事实表示认可。
4、 第16起犯罪事实:
A、 包内钱的数额问题:
①、受害者****称失窃15400元。
②、*****并不知道盗窃的实际金额;*****称在树林内清点钱款共计14000元整;*****称在出租车内点钱共计15400元整,这不符合常理,当时时间比较紧迫,且受害者已经追上来,在这种情况下清点欠款时间也来不及。并且董有权、出租车司机均未提到点钱的事情。
③、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节犯罪数额宜认定为14000元。
B、 两只包的鉴定问题:
①、价格基准日选择错误,《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一书中的第二章第四节‘价格鉴证结论书主要内容’里有明确规定:“价格鉴证基准日主要是说明价格鉴证结论对应的年、月、日。该基准日由委托方根据价格鉴证标的涉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同书在‘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又特别强调:“价格鉴证的标的、价格鉴证的目的和价格鉴证的基准日,必须由委托方在《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不能由价格鉴证机构或鉴证人员自行确定。”而本案中,委托方在委托书中并未注明基准日,受托方选择的基准日仅为2009年12月,并未具体到案发日。这也很难保证涉案赃物的准确价格。
②、涉案的两只包并无发票提供,仅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即确定原始价格,进而折旧,不太科学。
③、 鉴定过程不清晰,该鉴定结论所称是市场调查获得的资料,然而未见有关市场调查的资料,而是直接用被害人自报的价格折旧所得,
④、鉴于上述意见,恳请贵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对两只包进行重新鉴定。

二、 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
1、 *****属于未成年人,其1993年1月7日生,案发时尚不满17周岁,心智不够成熟,辨别及控制能力比较差,一时糊涂误入犯罪歧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2、 家庭比较特殊,其父亲因种种原因目前正在服刑,他母亲在上海打工为生,家庭缺乏对他的有效监管,也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3、 其过早迈入社会,结交了一些不良少年,染上了一些恶习,也是走上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4、 其积极与律师沟通,愿意尽自己和家庭的力量退赃,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5、 其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犯意的提出、具体分工、赃物的销售都不是其,分得的赃款也非常有限。
6、 其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较好,有很强的可塑性。

三、 量刑方面
恳请贵院对*****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恳请审判长、审判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赃物也已基本归还给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对*****的处罚。也许,今天他还不能体会到这是多么的重要,也许,现在他还不知道这样一个机会有多么的珍贵,但,唯有此,才能使我们对他的挽惜得以平抚,唯有此,才能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爱。辩护人请求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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