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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盗窃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 关于本案事实方面
1、 犯意、具体分工是*******提出,工具也是其准备。
2、 撞门行为、盗窃行为是由****实施,******仅是站在门外接应,并没有至房间内翻抽屉。
3、 售赃是由********联系并且进行的,卖赃所得1000元,*****分赃的数额仅40元,后来其坐车就花掉33元。
4、 愿意退赃,*****及其家属都表示按照鉴定价值赔偿,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二、 关于法律方面
1、从犯: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作用,应该被认定为从犯。
2、未成年人:*****属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案涉案价值不大:上海盗窃标准原则上为2000元,本案涉案数额仅五千余元,数额不是太大。
4、被告悔罪态度较好:被告悔罪之心溢于言表。在辩护人会见时,其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5、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6、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都比较好,有较大的改造余地。如果能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可以重新走上正轨。
7、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其犯罪时主要是受他人煸动,基于朋友义气才参与,侵财的
动机并不是很强烈。后来之所以给其四十元钱,是因为当然作打车的费用。

三、量刑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根据上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其也符合该项规定,如果不能按照上述第九条处理,还是请求贵院按照本条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3、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曹诚符合有关缓刑的条件,应该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被告人年少无知并缺乏家庭管教,导致过早的走上社会,接触不良少年,加上本身年幼无知,辨别是非能力差,抵制诱惑能力不强,才造成了今天的结局。这其中,家长及各类部门社会角色的不到位,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也是造成被告人*****今天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被告人******的父母,有固定的家庭收入,平日为人本分勤肯,有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得知儿子犯罪后后悔万分,充分地向法庭表达了以后对被告人*******严加管教,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的决心。在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要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
鉴于被告属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犯罪中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愿意积极退赃.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为目的,及考虑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为使被告人*******彻底悔过自新,健康成长,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或者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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