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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强奸罪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再论强奸罪的证据
 
原始链接://news.163.com/11/0216/02/6SVUH4RN00014AED.html
 
强奸罪的发案率相对来说比较低,本律师自执业以为共办理过两起强奸案,现在网上又突现温州交警涉嫌强奸坐台小姐,并且涉案交警已经被刑拘。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自有司法机关作主,笔者试图讨论的是强奸罪的证据问题。
强奸罪的证据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具体如提取的精液、内裤、DNA鉴定结果,只要发现及时,相对而言比较容易提取;第二类是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具体如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验伤单,上述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相对而言只能反映性关系的一小部分,有时甚至是无关紧要的部分,很少有证人能从头至尾看清性关系的过程的。
具体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验伤单这几种证据,还需要仔细剖析。我们一直认为不能轻信被害人陈述,首先要对被害人陈述作纵向比较,其几次陈述有无大的矛盾,还要作横向比较————其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有无大的矛盾。另外还要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及发生性关系的前后经过、是否有明显的暴力、威胁、是否有条件反抗、是否反抗、强奸后的表现、以前是否发生过性关系,受害者报案的动机是什么,是否是为了挽救家庭或者恋爱关系而虚构事实陷害他人,受害人的职业也要充分考虑。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则要审查供述的真实性,客观性,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特别要重视被告人的辩解。关于验伤单,要看伤的部位、程度,和发生性关系有无关联性,还要看伤是否达到致女性无法反抗的程度。对于轻微的伤情,在认定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暴力”时,需特别慎重。
另外比较纠结的问题是,强奸罪的认定是只审查强奸的瞬间是否有暴力、威胁,是否要考虑其它因素,比如两人的关系、进入房间的情况、以前是否发生过性关系。我们认为原则上以案发当次是否有暴力、威胁为主,如果根据全案证据不能确定时,则应该综合考虑其它因素认定。
总之,刑事案件特别是强奸案件,在证据的认定上需综合考虑,保持合理怀疑,不轻信被害人陈述,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但是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法院、法官大多缺乏无罪判决的勇气——————即使应该宣判无罪,也通过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内部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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