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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不影响婚姻实质效力

发布日期:2011-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领取结婚证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妹妹冒用姐姐的名义登记结婚,后却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诉讼。近日,张家港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和解协议。

  黄红系安徽来港务工女子,1997年黄红认识了吴某,1999年3月20日二人至张家港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登记时黄红尚未达到法定婚龄,遂以其姐姐黄梅的名义登记结婚,并在此后一直沿用了姐姐的名字和身份。后因生活琐事引发纠纷,黄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审理中,吴某曾向张家港市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回复不予受理。

  2008年8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小孩抚育、财产分割作了处理。

  [法官点评]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诉讼,实践中并不少见。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故当事人只能选择向法院寻求救济。本案中,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多年,并没有违反结婚自愿和合意原则,原告起诉时已达到法定婚龄,二人之间无婚姻法规定其他婚姻无效的情形。故原告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的行为属于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的形式瑕疵,该瑕疵不应影响到婚姻关系的效力。法院也正是在此认识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真正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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