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现实破解酷刑难题
发布日期:2011-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
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为使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报特别开设“程序正义”栏目,特约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石德才张晨华
近年来,尽管我国为打击和遏制酷刑现象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有关的立法也越来越严格,专项治理也时有开展,但在司法实践中酷刑现象依然难以根除。鉴于反酷刑是一项世界性难题,似乎无需为此大惊小怪。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被曝光出来的酷刑及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直接“败坏了国家司法权的品质”,极大地削弱了公安司法机关几经艰难才树立起来的权威,如果听之任之,将会产生难以承受的负面影响。同时,仅就酷刑本身而言,因其严重侵犯人权,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犯罪之一,在我国明确加入《禁止酷刑公约》的情况下,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遏制酷刑现象的发生,是一项责无旁贷的国际义务。
实践证明,准确的诊断是治病救人的前提和关键。只有明了我国酷刑现象滋生的根源所在,才能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但是,当我们纵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成果之时,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侧重点有所不同,所有致使酷刑行为发生的原因,都已经被尽可能地找了出来,相关的对策建议也非常有针对性。这让我们陷入困惑,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为何我们提出了那么多的建议和措施,却始终难以真正遏制酷刑现象的滋生呢?
结合对公安司法运行机制及有关酷刑案例的认真检视,我们发现,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忽视的地方。或许就是这些被忽视之处,使得以往的努力效果不彰。在所有被忽视的问题中,影响最大的便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寻求问题解决的时候并没有选择相同的立足点。就理论界而言,存在着脱离本土现实搞研究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过于强调对西方司法过程中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借鉴与引进,满足于纯理论上的规范分析和依托于理性的设想,而未能对公安司法机关现状及其工作人员处境予以充分关注和考虑,低估了社会转型期,公安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所承担的巨大压力。学者们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等在现实中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外部客观因素关注也不够,因此提出的有些建议难以获得采纳,更遑论实行了。
就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过多地囿于自身利益看待和考虑问题,过于强调现实困难而忽视了主观能动性,对于那些虽代表了发展趋势却可能影响其开展刑事诉讼活动效率并增加经济负担的建议或理念警惕性过高,习惯于依赖经验主义,而对理性主义的思考持有怀疑态度,时常因为不愿意尝试,而丧失依托实践将建议变为可行性措施的机会。
对于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而言,由于一直以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被赋予维护社会稳定的角色,不同程度地存在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和秩序的思想,因此即使采取酷刑也应该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况且受长期职业习惯的影响,很容易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先入为主的有罪观念,进而在强烈的正义观念指引下,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很多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不自觉地投向了实用主义哲学,凭借已有的法律知识,打打擦边球,利用一下灰色地带,甚至直接凭借自己法律执行者的优势地位,破坏有关的法律规定。面对共同利益的时候,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轻易地结成利益共同体,主动的弱化应有的相互制约,致使酷刑行为在拘留所内发生,又得以闯过检察院、法院的一道道关口,并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正是这样的一些观念性的因素,导致了公安司法机关在遏制酷刑现象过程中行为不够坚决,措施不够有力。
依据上述分析,我们意识到,在此现实情况下,若想更好地遏制酷刑行为的发生,有三项工作需要做:
第一项,行政机关,包括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尊重公安司法活动的运作规律,采取措施,不断增加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投入,解决困扰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员经费不足的问题,并及时有效地推动侦查专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工作,加大公安司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力度与广度。
第二项,也是当前最为急迫的工作,便是尽快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并努力创造一种严格恪守法律法规的社会环境,使得我们业已列入宪法和法律之中的规定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使得那些公认有价值的理念和原则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倘若我们只满足于完善法律,而怠于执行,那么任何完美的规定,都将只是停留在纸面之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实际上,法律规定得越全面,倘若遵守和执行不力,司法的权威就会受到越大的伤害。
第三项,下大力气逐步改善和矫治不良的社会观念和心理倾向,尤其是在公安司法系统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观念,努力消除法律工具主义阴影的影响。这将是一项长期而基础性的工作,艰巨而复杂,不过,我们必须要给予足够的耐心和投入去做。
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诱发的酷刑现象都或多或少是以某种思想观念和心理倾向为基础的,若没有思想观念和心理倾向彻底改变,即使我们努力实现了技术改进、体制革新、法律规范的完善,恐怕也难以真正禁绝酷刑现象的滋生与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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