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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国家虽然已积极采取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发放社会最低生活保证金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新机制,摆脱老年人生活完全依赖于子女的旧传统。但是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部分农村,尊老爱幼、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亵渎,老人们的赡养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


笔者根据多年来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情况分析,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赡养人(子女)认为被赡养人(父母)给自己的待遇低于其他赡养人(兄弟姐妹)。


1、认为父母供自己读书少;


2、认为父母给自己办婚事花钱少;


3、认为父母给自己分割的财产少;


4、认为父母没有妥善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


(二)赡养人的妻子认为被赡养人给自己的待遇低于其他赡养人的妻子。


1、认为父母给自己的彩礼少于给妯娌的彩礼;


2、认为父母没给自己带孩子或带孩子的时间少于带妯娌孩子的时间;


3、认为父母对自己孩子的关爱程度低于对妯娌孩子的关爱程度;


4、认为父母对自己不好而对妯娌好。


(三)赡养人及其配偶的文化素质较低、道德观念差,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和家庭的一种负担,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


(四)由于原告受旧封建思想的影响,老人只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不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父母认为“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供养老人是儿子的事,父母本身子女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睦。子女成年后,由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关系恶化,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便相互推诿,推卸责任。


(五)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已再婚,已不用自己赡养或不愿再尽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六)一对夫妇面临赡养四个老人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日前,独生子女已成为社会的主流,社会竞争力、工作压力日益加重,家庭中事多人少的矛盾加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特别是精神赡养更难做到。


(七)只注重老人的经济赡养,而忽视精神赡养。该类案件主要反映在父母在农村,而子女一人或多人均在城市生活,或父母、子女均在城市,但没有一起生活的。认为只要把钱给了父母,就认为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二、解决赡养纠纷的途径


(一)赡养案件立案受理后,迅速依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到当地了解情况,在人群密集的案发地,就地开庭,同时邀请赡养人的子女、近亲属、邻居和声望较高的人士参加旁听,便于赡养案件迅速及时处理。有部分老人由于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客观原因,不能向法院提供如财产分配、引起赡养纠纷的原因、子女打骂父母、自己生活得不到保障等方面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据此,在受案之后,应及时深入案发地,向基层调解组织,当地村民调查了解案件,查明事实,便于赡养案件及时处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广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彻底改变“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的旧观念,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高群众赡养意识。同时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组织应相互配合,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的有力措施,对无理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的案件,要依法予以惩处,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诉讼中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大审判调控力度,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并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利用精神需求物质补的方法,在最短时间内给予被赡养人精神上的安慰。建立赡养纠纷案件减免诉讼费、巡回审理、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制度,实现赡养纠纷案诉讼渠道彻底畅通,并积极给予诉讼费减、免、缓等有力的司法救助。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农村老年人化解后顾之忧。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赡养义务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强化调解作用,通过调解化解赡养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建设指导。一般而言,赡养纠纷案件的标的就是每年几百元生活费及一些生活必需品,标的额都不会很大,一般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都能承受。另外亲情的维系是调解无形的帮手,赡养纠纷案件以父母与子女之间纠纷为主,作为义务履行者的子女,不可能不考虑到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和血肉亲情,即使与父母之间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但在“血浓于水”的亲情感化和维系下,大多人都能不计前嫌,认识错误,尽起赡养父母的义务。


(五)对于只注重经济方面赡养,而忽视精神方面赡养的,虽然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但这方面的案件已大量出现,矛盾日益突出,如果处理不好,会伤害父母感情,影响社会安定。处理这类案件,应加大调解力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父母是很寂寞的,不但需要子女的赡养,更需要子女的赔护,以尽天伦之乐;父母如果身体不适,需要去大医院或大地方检查,若子女不在身边,因怕麻烦或胆怯,很可能放弃检查,父母从此可能对子女出现绝望,子女因此会抱憾终身;对于单亲家庭,通过作大量调解工作而不起任何作用的子女,是否可以判决子女负担保姆费,增加子女的赡养费用,并对案件及时执行,以期唤回子女的良知,使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六)尽快健全和加强各种社会保障机制,采取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发放社会最低生活保证金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新机制,摆脱老年人生活完全依赖于子女的旧传统。办好老人公寓、托老所和福利院、敬老院,解决好特殊对象的老有所养问题。同时让子女有一个宽松环境,不再认为老人是自己的负担。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共同构建和谐家庭。


总之,解决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从社会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服务,提高他们晚年生活的质量,对弘扬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正阳县法院 王树恒 余黎明 李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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