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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年龄日趋“低龄化”现象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近日,我院对近五年以来离婚案件司法统计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年龄日趋“低龄化”现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离婚诉讼中低龄人群数量逐年增多,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近年来,半截河法庭审结的离婚案件中35岁以下的低龄化当事人比例呈现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2010年1-9月份审结离婚案件分别61件、64件、74件、83件、89件,当事人年龄35岁以下的(含一方当事人年龄在35岁以下,下同)分别为25件、29件、39件、46件、57件,分别占当年所结案件的41%、45.3%、52.7%、55.4%、64%。特别是80后离婚现象越来增多,甚至出现结婚不久就离的“闪离”现象。

二是低龄化离婚案件诉讼理由日趋繁杂,呈现“小集中、大分散”趋势。相对集中的离婚理由:一是传统离婚理由,如婚前缺乏了解、家庭琐事矛盾、家庭经济问题、亲属关系紧张引发互相猜疑等等,此类案件约占30%。二是打工一族离婚理由,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化,久而久之,各找各的感情寄托,为此一方提出离婚的占20%。相对分散的离婚理由:主要表现在婚外情、婚外恋、网恋等、喜新厌旧,为出国打工淘金而离婚,为逃避计划生育等夫妻相约离婚,婚前试婚、婚前同居,真正婚后发现没能嫁个有钱人而离婚等等多种理由,约占案件数的50%。

三是低龄化离婚案件原告性别易位,女性原告开始多于男性原告。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0月份女性原告所占比例分别为41.8%、45.6%、49.3%、52.3%。反映出由于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升,使得女性更加敢于直面婚姻生活中的不如意,主动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四是低龄化离婚案件调解难度不断增大,调解结案率呈下降趋势。 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9月份低龄化离婚案件调解率分别为54.8%、51.6%、49.7%、48.3%,呈逐年下降趋势。低龄化离婚案件当事人约80%左右案件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往往达不成协议,家共同财产难以查实,对离婚帮助要价过高,甚至索要青春损失费等,加之双方个性较强、对调解不理解、不配合等,增加了调解工作难度。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加强司法宣传。广泛开展《婚姻法》等宣传,提高法制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搞好传统美德教育,教育夫妻忠贞相爱,增强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

二是加强引导干预。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组织《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农村、企业、机关、社区可培训一批婚姻家庭问题调解员,帮助化解家庭矛盾,实现家庭问题社区干预,及时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是加强诉讼调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全程调解,以调促和。调解方法上,加强社会主义婚姻观的宣传,注重情理法间的融合与平衡,只要有一线和解可能,不能急于下判,促使其冷静思考、审慎对待。对只顾个人享受、不扶养子女、不履行对家庭和社会义务的,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依法予以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许昌魏都区法院 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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