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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探因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长期以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已经严重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案件逐年增多、标的额越来越大、案件执结率偏低等特点,已经在执行实践中得到显现。以邓州市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至2010年受理该类执行案件数分别为34件、46件和62件,实际执结数为14件、23件、30件,执结率分别为41%、50%、48%。
造成执行难并影响案件执结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从调查情况看,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下岗职工或农民,为谋生路借贷购买车辆,但又不积极办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得不到保险理赔的情况下,很难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二是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案件,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审理法官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案件的调解力度不够,或审理时间过长等,从而给肇事者创造转移财产的机会,甚至因查扣的车辆未妥善保管,造成本来可以执结的案件而无法执结。三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往往考虑到难以赔付受害人的各种费用,就采取肇事后逃逸的方法来躲避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法院的审判、执行等。有的则以转移财产,然后再外出长年不回拖延、对抗执行。四是被执行人被判负刑事责任后,因心理不平衡而不愿履行赔偿义务,或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启事者的家人又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等,从而造成案件久拖不能执结。五是公安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暂扣后处置不当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化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人民法院自身应注重审执配合。即在案件诉讼阶段审理法官就应树立执行意识,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对已经查扣而有可能存放时间较长而贬值的车辆,裁定先予执行,并且要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使案件得到调解结案并跟踪督促履行,减少执行压力。二是交警部门应增强与人民法院的协助、配合意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应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采取暂扣措施。对肇事者预交一部分医疗等保证金后要求放行车辆的,其预交的保证金数额一定要高于可能的赔偿数额。同时应做好与法院衔接工作,比如办理肇事车辆的暂扣与诉讼保全的交付手续,以及提取、交付事故责任人预交的医疗费保证金等。三是人民法院应积极做好与保险公司等单位的理赔协调、沟通工作,强化保险公司的协助意识,使涉及保险理赔款项的执行难问题尽早得到解决。四是倡导和谐执行理念,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沟通工作,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特别是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其家人工作,促使其分批或代为履行赔偿义务,以使案件早日得到执行。五是建立并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通过对特别困难的申请人适当经济救助等措施,逐步化解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

邓州市人民法院段金亮 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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