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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律师:2011年4月1日起上海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有所调整

发布日期:2011-04-01    作者:110网律师
从今天(2011年4月1日)开始,本市将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1医保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有关医保年度转换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标准,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进行详细咨询。
调整一 医保“破顶”还可报销80%
自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市人保局副局长鲍淡如解释说,“这个标准是按照年社平工资的6倍左右计算出来的。我们年社平工资已经超过了4万元,大概4.5万元,约等于这个6倍的话,就是28万元。当然即使突破了这个封顶线,我们还有一个地方附加的保险基金,仍然承担80%的费用。这样的政策设计主要是对有这样需求的人提供了更好的托底性的保障,不至于因为生了一个特别重大的病,而特别加重个人的负担。”
调整二 伤残津贴每月最高300元
从4月1日开始,本市将调整3项工伤待遇标准,以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2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1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调整三 失业保险金每月最高730元
伴随着本市城镇低保标准公布,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已确定。上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3档。4月1日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3档标准分别提高至625元/月、680元/月、73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本市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扩大至所有的“协保”人员,“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的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目前,尚未退休、在就业年龄段的协保人员有14.45万人。政策放宽之后,假如这14.45万人都通过自身的努力就业,就都可以申领。”鲍淡如说。
三个标准暂不调整
■ 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 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 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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