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5〕148号
发布日期:2010-08-13 作者:吴接赟律师
为切实维护因工伤残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1至4级伤残农民工可试行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因工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切实保障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跨省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经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伤残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具体标准为:一级,每满一年发给2.2个月;二级,每满一年发给2.0个月;三级,每满一年发给1.8个月;四级,每满一年发给1.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至二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三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50个月的,按50个月计算;
患职业病的伤残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三、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时,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项也应在签署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1至4级伤残农民工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再按上述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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