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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正、廉洁、为民”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这六个字的庭训不仅是法庭工作的深刻总结与指引,更是人民法官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的最高体现。从陕甘宁边区被誉为“百姓青天”的马锡五,到“辩法明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从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谭彦,到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蒋庆,这些优秀的法官的典型无不诠释着中国法官的优秀精神:公正、廉洁、为民。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就如何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谈一下个人的见解。
一、公正、廉洁、为民的内涵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即使在封建社会的衙署中间,也会高挂“公正廉明”的牌匾,可见公正廉洁是几千年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对掌握国家审判权的机关的要求;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中指出,“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庭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线。”我国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公正提出了更高、更具实践性的解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廉洁是指不损公肥私,不贪污。作为国家的公务员,首先就应该将廉政作为自己开展工作的首要原则。“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可见,廉洁是公正的保障,没有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公正。虽然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难免会陷入各种利益的博弈之中,很多曾经非常优秀的法官在这种博弈中败下阵来,成了人民的公敌。这些反面教材时刻提醒所有的法官,要“以廉为本”,要做到莲花那样“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这样才能无愧于祖国与人民。

为民主要是指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最早是我国军队的宗旨,后来逐步发展成我党的道德思想以及立党宗旨的高度概括语言。如果说公正、廉洁是衡量人民法官的标准,那么为民就是法官工作的终极目标。通知指出,“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人民法庭身处最基层,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因此法庭工作必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使法庭工作得到人民的认可。

二、法官为什么要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观

(一)公正、廉洁、为民是法官行为的先导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先进的、核心的、共同的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所谓“现代司法理念”,偏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轨道,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一度时期在法官的思想中引起强烈碰撞,在社会上引发诸多热议,导致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下降。事实再次证明,只有务实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的司法理念指引法院工作、引领法官思想的司法理念,才能保证司法审判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凝聚广大法官为实现共同的职业目标而努力奋斗,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

(二)公正、廉洁、为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人民法院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这种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严峻考验,少数法官为思潮蛊惑,被人情左右,受利益诱惑,违纪违法问题和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加以遏制,基于审判机关这种特殊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较之党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而言,其危害性更大。

正因如此,人民群众要求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呼声愈高、要求愈严。因为司法公正、廉洁真正能够给予其切实的安全感,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选择司法途径维权时,其最大的愿望就是公平正义得到申张,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这个层面上讲,公正、廉洁、为民这一核心价值观不仅是法官群众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和现实要求。

(三)公正、廉洁、为民是法官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正、廉洁、为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三者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人民法官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

  “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我们必须在审判中找准矛盾冲突点,找准利益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使“公正”贯彻在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和社会效果上。

  “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廉洁是旗帜,廉洁是号令,廉洁是无声的誓言。只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反腐倡廉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中国历史上广受百姓传颂和敬仰的“青天”—— 包拯、海瑞、狄仁杰等都是清正廉洁的楷模。新世纪的今天,人民法官更应当博古纳今,不为私欲遮望眼,始终保持职业良知,保持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的本色,严格遵守“五个严禁”、“两个规定”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人民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不能我们自己回答,而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其实在我们身边就不乏爱岗敬业、亲民爱民、无私奉献、受群众欢迎的“人民法官”,从陕甘宁边区被誉为“百姓青天”的马锡五,到“辩法明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从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谭彦,到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蒋庆,这些优秀的法官的典型无不诠释着中国法官的优秀精神:公正、廉洁、为民。

三、如何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观

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价值观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要牢固树立并付诸于实践更要从点滴做起,笔者就以下三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笔者认为,要在裁判案件中真正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娴熟的审判技能,所以法官必须具有坚持不懈学习的意志,将这种学习的理念和实际的学习付诸于整个法官生涯过程中,在不断学习中成为知识型、专家型法官,在不断学习中提高审判技能。有人曾问宋鱼水,审判中最担心什么。她回答:“担心自己考虑不周,忽略了案件中的某个环节,以至于认定事实有误;担心自己专业能力不够,想问题出现偏颇。因为法官必须对当事人负责,案件的任何差错都是难以原谅的。”法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创造性,要实现法律的公正,有善良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具备熟练的业务知识和高超的综合判断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是要讲究审案方法,研究审判艺术,经常性的就审判实践中有价值、有争议的某一课题进行调研、探讨,从中发现一致的东西并运用于审判实践中。要加强调解艺术的研究,提高调解的能力,要具有较强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善于掌握和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并从中切入来实现当事人双方各自利益的归属,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肖杨院长曾说:“解决基层问题,提高诉讼调解是重要因素,关键在案结事了。再者,要撰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这需要法官的业务、智慧、语言表达、文字组织、逻辑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在里面,裁判文书是面向当事人、面对社会大众的,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是理性的,是可以让当事人读懂自己的官司输赢的,同时在语言的运用方面、法理的阐释方面、逻辑的思维方面也是应当具有个性的,是能够体现出主审法官的人格魅力的。

(二)坚持“六字”方针

“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这个六字方针就能时刻念好法官廉洁的“紧箍咒”。

第一、自重。即注意自己的言行。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权的人员,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掌握着经济利益和当事人权益归属等裁判大权。法官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因其职业特点,对法官也应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要时刻注重自身修养,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强”字,良好的业务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精”字,良好的品行主要表现在一个“严”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法官要不断清除自身思想上的政治杂念,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身体力行共产主义美德和社会公德,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给予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公众的表率,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永保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的力量和道德的典范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敬。

第二、自省。即加强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能够按照党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经常反思自己,检查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因为清廉自守,对一般人来说是修养和道德问题,而对法官来说,则事关遵纪守法和严肃执法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所以,法官要“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否在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也就是说,在廉洁自律中,法官要养成“日三省吾身”的习惯,不仅能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反思自己在审判和执行工作等方面有没有违纪违规行为;而且还能够按照党章党规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反思自己的言行有没有越轨行为。

第三、自警。即严格约束自己。就是要建立廉洁自律的防线,善于从那些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增强抵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免疫力。作为法官,就是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教育自己。一是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约束自己。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仅能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且还能按党中央和中纪委的廉洁规定要求,约束自己。二是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约束自己。见了好处不伸手,见了美色不动心,见了利益不忘义,以高尚的人格去赢得公众的尊重、支持和帮助。比如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物、财物和其他利益,不接受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贿赂,不谋取不应该得到的好处,不超越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三是按照社会公德要求约束自己。法官不仅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要清身正行,并且在社会公德的诸方面也能率先垂范,在八小时以外更能严于律己。

(三)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第一、常树爱民之心。常树爱民之心是人民法院性质的本质要求。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政法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法院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有爱民之心。爱民之心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常树爱民之心,法官一是要牢记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价值观的永恒核心,是保持共产党人纯洁性的重要体现,是共产党人毕生奋斗的永恒主题。就要像宋鱼水同志那样牢记党的宗旨,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二、常想为民之策。常想为民之策就是要求法官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要拿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一是要常想便民利民诉讼的办法。就是要当事人感受到诉讼的方便与快捷。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便,法院和法官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为民着想,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研究怎样方便群众诉讼,如有的法庭针对有的被告故意躲避诉讼、拖延诉讼,与法官藏猫猫,实行了诉讼110制度,只要是发现被告行踪,随时告知,随时送达;有的法庭针对有的当事人工作时间不容易请假或有特殊情况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困难的实际,研究确定了预约诉讼制度,实行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可以在休息时间或休息日进行诉讼活动。这些新的工作方式方法确实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二是要常想提高审判效率的办法。审限是要求法官审结案件的最后时限,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正与效率的基本要求,迟来的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是对人民群众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地缩短个案时间,保证在审限内提前结案。法庭要把审限纳入庭长的案件管理之中,如实行审限警示制度,设立审限警示员,专门提醒案件的审限,让法官树立审限意识,法院要严格落实审限追究责任制,对于超审限的法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于不同程度的处罚。通过以上措施坚决杜绝超审限。

第三、常练为民之功。常练为民之功就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执法为民综合素质。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想为人民群众办点事,没有好的为民本事也可能把好事办坏了。要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一是要练好法学理论功。法官第一位的是要学好法律及相关知识,不懂法怎能执法,但是法官光学法还不够,因为一个案件往往要涉及社会学、自然科学、医学、心理学等。因此以学法律为主兼学其它科学,不断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还要解决向谁学的问题。要向书本学,我们要利用集中培训和自学的机会扎实学好法律书籍,打好法律功底;向身边的同志学,一个合议庭正好三个人,三人行必有我师,把他们好的办案作法和经验吸取过来变成自己的本事;向先进人物学,特别是要向身边的先进典型学习,他们的经验看得见摸得着,能够做到面对面的交流,是最好的学习对象。在学习的同时,通过自身的实践还要认真的总结,把别人的经验变成自身的能力,不断提高自己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本领。二是练好驾驭庭审功,诉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有证举在庭上,有证据质证在庭上,查明事实在庭上,所以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才能为正确认定事实,公正适用法律奠定基础,而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决非一朝一夕形成,需要的是日积月累地锻炼。为此,无论简单还是复杂案件都要认真对待,庭前注意分析诉辩双方焦点,庭上根据庭审进展准确引导调查和辩论重点,庭后认真分析总结庭审经验与教训,逐步改进庭审技巧,达到庭审高效率、高质量。三是练好调解功,调解结案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谐解决,而且增加了裁判的自动履行性,减少了执行的过程,所以是我们在审判中要进一步增强对调解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大调解的力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贯彻“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因此我们要司法为民,就要重点考虑如何提高调解率。

【结语】 公正、廉洁、为民,精炼地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

笔者相信只要公正、廉洁、为民成为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人民司法事业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一定能够实现,也一定能够更好地促进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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