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雷:给王立军局长的第二封公开信
发布日期:2011-04-04 作者:宋建海律师
给王立军局长的第二封公开信
伍雷
王立军局长:
原谅我对你的称谓不能够使用尊敬二字。不是我不懂礼貌。
我给你的第二封公开信本没想到这样快的发出。但当知道李庄漏罪案已经以重庆速度公诉至人民法院时,我决定尽快给你发布剩余的公开信。
在这个公开的场合,我愿意非常认真的和你讨论李庄与李庄案的区别问题。
李庄曾经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这个国家的一名公民,他应当受到这个国家的法律的保护,同样也应当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李庄构成犯罪,他理应被依法追究。在法律面前,李庄是一名应当受到平等对待的个体,不管是享受保护,抑或受到追究。
而李庄案,却不尽相同。李庄案是以国家的名义,动用公权力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在追究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在重庆打黑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的因缘巧合,李庄案受到举国关注。由于该案引起的巨大争议,必将载入史册。非常遗憾,在我看来,李庄案中显现出公权力的滥用无以复加,肆无忌惮(昨日李庄案的亲历者陈有西的撰文再次证明这一点)。对此,国内的法学界批评有加,国内的律师界反映强烈。鉴于本质上李庄案是以国家名义作出,所以该案引起的巨大争议,亦使社会民众对国家法律的公正性产生强烈的质疑。
李庄只是一个个体,他只代表自己。而李庄案,却是以国家的名义。如果李庄有罪,他毁掉的只是自己。但如果李庄案不公,毁掉的却不仅仅是局长大人的形象,为之背书的,是这个国家法律的信誉,公正,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底线!
公正必须实现并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可惜,李庄案,我看到的是不公正的结果,不公正的程序。原罪判决虽已生效,我依然无法说服自己;此刻,李庄漏罪案已经启动,原案已显不公,漏罪何谈!!
所以,即使李庄罪该万死,也不能掩盖李庄案的山花烂栏!
我与李庄,本不相识,我与李庄,无亲无故,我与局长,并无恩怨。我只是太热爱这个国家,我只是太信仰法律,我只是太怀念那山城的美丽!
如是我信第二封!
伍雷于北京
二0一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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