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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借条和欠条相关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1-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也较为重视借条和欠条的区分,在立案咨询和庭审抗辩中就借条和欠条的异同发表了自身的看法,而审判人员对此的回应也不统一,有的认为应该淡化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利于法治统一,有的仍然坚持要作出严格区分,两种应该分别对待,以厘清争议。因这个问题发生的诉讼到底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缺失引起的,还是人们习惯钻弄字眼而引发的无意义争执呢?
首先应该肯定一点的是: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凭条约束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定义和性质:借条明确的表明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一般在借款方提供借款时出具。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一般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二、与借条相比较,欠条本身无法表明该种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这就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借条”和“欠条”的证据审查程度是不一样的。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即便要抗辩或抵赖,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既债权人不但要就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说明,还得就欠条形成的原因进行举证,若债权人无法举证就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在诉讼时效上的不一致。

通说认为,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如果欠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针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借款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精神,首先应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在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宽限期。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从催告次日起计算。

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为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也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2)、从宽限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究竟由何方认定,又以什么标准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呢。笔者认为,这应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确定,但应该倾向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欠条、借条可以有效力一样吗?

只要当庭能查明,确系因借款而出具了欠条的,即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而不应扩大争议,尽量保护债权人的借款债权,维护正常的借贷秩序。

武宁县人民法院 尹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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