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缺陷
发布日期:2011-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当今社会,务工人员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劳动争议也就会越来越多。出现这种情况时,我们应当如何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得以均衡,如何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有法律予以调整,但是法律的有些规定还存在不合理之处,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不能充分显现其法律的正义性。
以《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来说,法律明文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申请仲裁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从这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未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那么其合法权益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救济。
在法制观点还不是很强的我国,大部分劳动者根本不懂法律,更不会知道法律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仅仅依据此规定,依据此六十天的期限来裁决的话,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他们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只因六十天的期限就付诸东流,是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更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近几年,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出发点都是为了能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不法侵害。但是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必须要有相关的合理的法律做出硬性规定,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过短,很难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况且,法律还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争议时,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由于不知法等原因而错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期限,无论是仲裁抑或是诉讼,其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笔者认为,对于该条规定有必要做出修改。应从我国现状出发,针对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等问题,采取相关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劳动者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让他们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救济;另一方面,在法律的修改、制定上,或者延长申请仲裁的期限,或者取消仲裁前置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才更能体现人文主义和人文关怀。
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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