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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缺陷

发布日期:2011-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在当今社会,务工人员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劳动争议也就会越来越多。出现这种情况时,我们应当如何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得以均衡,如何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有法律予以调整,但是法律的有些规定还存在不合理之处,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不能充分显现其法律的正义性。

以《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来说,法律明文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申请仲裁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从这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未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那么其合法权益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救济。

在法制观点还不是很强的我国,大部分劳动者根本不懂法律,更不会知道法律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仅仅依据此规定,依据此六十天的期限来裁决的话,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他们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只因六十天的期限就付诸东流,是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更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近几年,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出发点都是为了能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不法侵害。但是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必须要有相关的合理的法律做出硬性规定,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过短,很难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况且,法律还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争议时,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由于不知法等原因而错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期限,无论是仲裁抑或是诉讼,其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笔者认为,对于该条规定有必要做出修改。应从我国现状出发,针对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等问题,采取相关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劳动者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让他们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救济;另一方面,在法律的修改、制定上,或者延长申请仲裁的期限,或者取消仲裁前置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才更能体现人文主义和人文关怀。


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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