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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

发布日期:2011-03-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集体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是否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可以由订立双方任意约定?法律对集体合同这方面的内容有又何具体约束呢?违反的话又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它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案例一】职工公司是一家从事木制家具生产的大型企业。为了稳定与之间的关系,2005年5月份,该公司与工会组织经过充分协商后草拟了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裁员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并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报送的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工作时间等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15日后,甲公司与工会收到了劳动行政部门没有提出异议的《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生效后,部分岗位的职工与甲公司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案例二】湖南甲市的一大型建筑集团公司,拥有近万名职工。在2004年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的宣传 声势下,该公司工会提出了订立集体合同的要求。经过双方的多次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了集体合同文本且该公司将文本报送至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后发现: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某些岗位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对职工加班加点支付报酬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等多达7处。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向该公司提出了异议。公司不得不就集体合同文本中存在的7处问题重新与工会进行协商,修正后的文本更加维护了职工的劳动权益。该公司再次将文本报送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未提出异议。于是,该公司的集体合同机型生效了。【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集体合同规定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律师提示】
对于集体合同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保护、休息休假等的规定,尤其是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标准属于劳动基准,是最低的限制,集体合同的约定只能等于或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基准,否则是不可能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标注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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