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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率与公正之间寻求平衡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百多年前英国学者梅因在其传世经典《古代法》一书中,将“到此为止”的所有社会运动,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尽管三十多年前,美国学者吉尔莫曾发出过“契约死亡”的喟叹,但在我看来,梅因的论断今天依然成立。契约不仅没有“死亡”,而是像日本学者内田贵先生所言的那样获得了“再生”,甚至在工商业高度繁荣发达的当今社会正焕发着勃勃生机。

  实践昭示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是桥接陌生人之间关系最基本的纽带,契约关系是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只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契约的形态已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今的契约已非梅因所处时代以自由协商为特质的普通契约,而是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的定型化契约或曰格式合同。

  在商品经济社会,每个人在“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中无时无刻都在与格式合同发生着联系。当一个生命呱呱坠地降临人间时,他的父母要和医院签订医疗服务的格式合同,而当他撒手人寰、魂归西天的时候,他的亲人还要和殡仪馆订立一份格式合同。可见,格式合同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它充斥于经济活动的所有领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离开格式合同这种交易形式,现代人的生活将举步维艰,难以为继。

  格式合同之所以能够得以普及并非源自天才人物的奇思妙想或精心设计。相反,它的出现与勃兴实乃社会进化与选择的结果。在小商品生产时代,交易通常在“一对一”的主体之间展开,而在社会化生产经营条件下,缔约主体悄然发生了变化,交易不再是“一对一”的简单方式,而是“一对多甚至一对无穷”的批处理模式,合同的要约方特定而承诺方广泛。

  此时,若继续采用传统的缔约方式,既不经济,又无必要。而格式合同的采用,正好可以把那些经过反复验证比较成熟的合同加以固定化,这样不但能够减少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的技术困难,还能够大大精减“要约—承诺”之间多次往返的程序,使当事人不必就合同的条款耗费过多的时间和费用讨价还价,从而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缔约的效率,加速商品和服务的流转速度。这与现代社会追求快节奏、高效率的时代精神是完全契合的。

  然而,“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在”。格式合同的提供者通常是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垄断性经济组织,其在交易信息、经验和能力上处于优势地位。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它们通常会在格式合同中拟定一些“损人利己”的不公平条款,譬如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告示、商铺“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声明、邮局“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二倍”的规定等。

  实践中,因格式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比比皆是,很多人都有遭受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的切身经历。对于这些不公平格式条款,民众习惯上称其为“霸王条款”。

  总之,格式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的“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普通合同所无法比拟的效率价值,人们不会因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存在就因噎废食,对其加以否弃(实际的情况是“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另一方面,若不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格式合同则可能成为经济上的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

  因此,如何在效率与公正之间求得最佳的平衡点,使格式合同的使用人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违背合同正义,乃是现代合同法必须面对与破解的难题。尤其在我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尚不能对格式合同进行有效的规制,致使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过滤”机制尚不健全,加之民众对格式合同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面对不公平条款损害时往往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公平格式条款遂大量存在并不断涌现,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且愈演愈烈。如果任由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则无异于对弱肉强食“丛林规则”的认可和纵容。

  为此,必须向民众普及有关格式合同的法理法规,唤醒其维权意识并提升其维权能力,在遭受不公平条款侵害时要勇敢地“为权利而斗争”,不做任人随意宰割的“羔羊”。同时,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加强对不公平条款的审查和“过滤”,匡正双方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关系,对格式合同造成的不公平予以矫正和救济,切实维护合同正义。

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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