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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走不出的版权怪圈?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这么一组数据: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受理视频网站被诉侵权的案件11件,占全部案件量的1.2%;2008年受理此类案件202件,占全部案件量的12.7%;2009年,受理此类案件达712件,占全部案件量的39.5%。自2007年该庭受理视频网站被诉侵权的案件以来,此类案件呈直线式攀升,三年增长了60多倍。播映新片——侵权——赔偿——再次播映——再次侵权——再次赔偿,这似乎已经成了每一部影视作品逃不出的命运怪圈。影视作品侵权行为为何屡禁不止,且明显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侵权成本太高还是太低?

视频网站侵权成本的直接体现是诉讼中的赔偿数额。从海淀法院近三年判决的赔偿数额来看,赔偿的幅度从几千元到数万元的都有。如涉及《波兰街大少》的某案被判赔偿7千元,涉及《双食记》的某案被判赔偿3.5千元,涉及《非诚勿扰》的某案被判赔偿15万元等。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性质、公映时间、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最后酌定一个数额。

这一赔偿数额,从法律上来说可以做到是合情合理,无可挑剔;但若放到整个视频网站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或许很难说这一赔偿数额是低了还是高了。毕竟对于视频网站行业内的发展情况,法院也是局外人,只能在当事人提供的既有的事实情况下,依法作出相应的判断。代表不同利益方的当事人往往能找出一堆理由来指责赔偿数额的不合理:权利人说,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太低了,根本难以折抵视频网站侵权的获利,导致影视作品侵权行为不断;侵权方说,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太高了,网站难以承受,不利于新兴的视频网站的发展。

一方面,有报道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存在巨大的利益诱惑,2009年总体收入规模就达到8.44亿元,同比增长了95.4%。另一方面,又有报道说,热播影视剧的网络首播版权费用相当不菲,如新版《红楼梦》网络版权已经卖到20万元每集,《金婚2》网络版权已经达到了6万元每集。行业内的虚虚实实,恐怕只有那些著作权人和视频网站经营者最为心知肚明。作为居中的裁判者,法院只能艰难地在两者之间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既要合理保护又不能过度保护。

诉讼暴露的经营问题

归纳近三年视频网站企业诉讼规律,播映新片——侵权——赔偿——再次播映——再次侵权——再次赔偿已经成为普遍的模式。新片源源不断,公证源源不断,诉讼源源不断,赔偿源源不断。部分原告往往采取“投石问路”的方式,先行起诉部分案件,初步了解法院对同类案件的态度,之后再进行批量的诉讼,如在海淀法院过去三年受理的案件中,某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曾先后百余次起诉某视频网站,某视频网站被不同的权利人诉过250多次。

这只是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案件,在这些案件的背后,还存在大量的潜在诉讼。其中一部分潜在的诉讼通过法院调解一揽子得到了解决,还有一部分潜在诉讼如定时炸弹一般,随时都可能爆发。侵犯著作权纠纷,无论是对于权利人还是对于视频网站,都已经成为家常便饭,某些当事人诉辩意见甚至都已经模板化了。

诉讼中的这些现象实际上暴露了视频网站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导致占用大量的诉讼资源,也占用了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逐个与权利人签订授权协议,太过繁琐。

影著协:版权合作新模式

4月16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在京举行,电影有了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影著协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等。

这意味着,如果视频网站有意与影视作品权利人合作,则不再需要逐个与权利人签订授权协议,只要与影著协签订相关协议即可;这也意味着,如果影视作品权利人欲通过诉讼维权,也不再需要亲自出面,影著协可以代表多个权利人一揽子地参与诉讼。这将极大地节约法院的诉讼资源,并降低影视著作权人与视频网站之间的博弈成本。

著作权集体管理早已不是新鲜事。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经已涵盖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并在著作权管理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著协)为例,自2008年5月成立以来,音著协在音乐作品的维权方面取了巨大的成就,典型的如音著协诉京城百家KTV版权侵权诉讼案等;但与此同时音著协的运作模式也遭到了社会的一些质疑:实际权利人是否拿到版权使用费?版权管理费是否合理?收费标准是否构成价格垄断等?音著协的经验和教训对新生的影著协是很好的教材。影著协是否能够给视频网站版权合作带来新的生机,还需拭目以待。

作者:吴园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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