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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案件流程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受理并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认为法院不予受理错误,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原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应诉后,法院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应依照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原告经过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原告应当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有权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如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权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如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则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被告如认为法院的裁定错误,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被告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依照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被告经过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审理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法庭辩论结束后,如双方有调解的意愿,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判决。

五、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有权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有权在10日内提出上诉。可以提出上诉的裁定限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六、申请再审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七、申请执行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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