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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一、抵押物的集合性

《物权法》所规定的浮动抵押与英美法相比有一定的局限性,抵押客体仅限于流动资产,抵押物包括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集合包。需要注意的是:抵押物不包括不动产、在封押(英美法称之为结晶或定型)时仍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在封押前已被公司转让的财产,即对于不动产不能设定浮动抵押。对于中小企业的不动产可考虑设定最高额抵押。

二、抵押物的流动性

浮动抵押的抵押物范围与传统的固定性、特定性的抵押相比具有复杂性、不特定性和浮动性,抵押物形态具有变化性,如货币资本可能转化为生产资本,生产资本可能转化为商品资本。浮动抵押并非永远浮动,最终会在封押时特定下来,但不是在设定抵押时。在封押前已经流出的资产,自动退出抵押资产的范围,无需当事人采取解除措施,在抵押设定后流入抵押人的动产自动成为抵押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抵押财产随抵押人日常业务浮动而不断发展变化。

也就是说,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自由处分权,即浮动抵押设立后,抵押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抵押财产,不受浮动抵押的约束。而在普通抵押权中,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

三、抵押人的特定性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而普通抵押的抵押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浮动抵押的抵押人的范围比普通抵押要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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