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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浮动抵押制度与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南宁 陆贤凤律师  法律热线:13768519035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浮动抵押权是指为担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的债务而以其现有的及将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物,经当事人书面协议而设立的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产生,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权的特征有:
1、抵押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物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时时变动不居的动产;
3、抵押人于抵押期间可以处分供抵押的财产;
4、浮动抵押权因实行而转化为固定抵押权。
       浮动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应当在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登记时,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浮动动产抵押登记书》;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登记载明的内容须包含有:以现有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办成品、成品全部抵押,即时点、范围要确定;务必盖有动产抵押专用章以及盖章的日期一定要有。
      那么浮动抵押财产如何确定呢?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是因法定或约定事件的发生,抵押人丧失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抵押权人获得其对抵押财产的控制权,抵押物形态及价格特定,浮动抵押转为固定抵押,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抵押财产确定;
3、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
4、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它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其它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抵押人解散、责任停产停业、吊销;明确表示不履行;违反合同规定义务可能给抵押权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1、事前防范:约定限制在浮动抵押物范围不得再设普通抵押权,并进行描述性登记,这时浮动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物;
      2、事后救济:
      发现设定普通抵押权将严重影响权利实现时,适用《物权法》规定,请求以此为时点确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及时提起诉讼或者要求抵押人提供其它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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