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三农”案件问题的研究与对策
发布日期:2004-08-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当前涉农案件纠纷的现状
我市大部分地方的土地已是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完善,土地的观念及稳定政策已深入人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农村土地的充分利用和土地使用价值的不断提高,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金子”的观念逐渐增强,而这些前景与地少人多、土地分配不均、专业承包户增多以及高效农业的开发和推广形成新的矛盾,这些矛盾集中体现在土地的使用权不确定性,专业承包合同的不完善,违背民主议定原则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特别是村民组织法颁布实施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增强,从而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有了新的理念,打破了以前行政管理的模式。因此,村民起诉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状告村民委员会,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承包户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形成了一轮新的诉讼特点,同时加上农产品的产、供、销方面的购销合同纠纷。如今年以来,个人与村民集体之间土地方面的纠纷案件有8件,个人与个人之间因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等方面纠纷的案件有15件;而据今年统计的反季节瓜菜、热带水果种植的面积,在我辖区里就有15万亩之多,那么因购销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数量也不在话下,而上半年我们已经处理了有立案的或不立案的将近20多件。这就是法庭当前面临的诉讼形势。
二、把审理“三农”案件作为法庭工作切入口,认真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
农村稳,则全局稳。农村稳定在很大程度上给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许多良机,农业的发展实实在在是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而农村、农业、农民三者的关系问题主要是土地,所谓耕者有其田,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土地的使用权问题;生产资料的拥有,农产品的产、供、销都是农民迫切解决的主要问题,当然除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以外,行政手段也可以调处,但随着农村民主政治的进一步铺开,行政手段有时就显得苍白无力,那么对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说,就是人民的救星,因此,农民依靠法律、运用法律来调整农村的各种关系,已是大势所趋,而我们法庭的职责正是首当其冲,因此,下大功夫抓好“三农”案件的审理是责无旁贷。近几年来“三农”案件不断增多,从今年一月至十月止,我庭共受理涉农案件共26件?不包括农村中的借贷纠纷、拖欠贷款纠纷等其他案件?,审结26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5件、拖欠土地租金7件、农村土地侵权纠纷7件、涉农土地相邻权纠纷4件、冬季瓜菜销售合同纠纷3件,受理非诉冬季瓜菜合同纠纷案件7件,调解7件。其具体作法有:
1.加强学习和掌握党对农村的政策,学习《土地法》、《村委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只有通过学习,才能领会和掌握中央精神,才能处理好土地方面的纠纷案件,因为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的稳定,所以问题的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只要抓住这条主线,法庭的工作就会更加主动,只有充分理解有关土地方面的知识,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2.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力求公正、高效
通过近二年的努力工作,塔洋法庭在琼海市内可谓远近闻名,求公正到法庭,有纠纷找法庭已是深入人心。我们在人手少,案件多的情况下加强对涉农案件审判的领导,首先选定一至二名法律基础好、掌握农村政策、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审判员审理涉农案件。坚持做到个案特办,对涉农方面的案件多适用简易程序采取快立、快审、快结的方法。对于个别可能影响农时的案件,我们坚持上门办案,巡回开庭,在田间、在村头经常有我们法官的身影。对于疑难的案件或涉及面广的案件,我们事先向院领导作了汇报,抓住问题的关键,找出突破口,或者争取镇委、镇政府的协助和支持,坚持一盘棋的思想。在审理案件中,坚持追求法律意义上的真实,决不随意否认合同的效力。对于群体性的诉讼案件,我们上门疏导,个别说服,分散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决不让我们手中的案件变成治安或刑事案件,或者造成案件处理后,群众到处上访的现象。连续几年来,我们处理的涉农案件均没有出现矛盾恶化,上诉或群众乱上访的情况。
3.涉及农产品产、供、销方面的案件,我们主动出去,采取电话告诉,上门立案,即地处理的作法,特别是反季节瓜菜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塔洋法庭所属辖区的瓜菜种植面积是全市瓜菜种植密度最大的地区,而瓜菜、热带水果购销合同纠纷绝大多数是成熟后或摘果后因价格、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根据瓜菜、水果所要求的时间性非常紧迫特点,我们都是亲自到现场了解情况,当场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我们以非诉案件处理,如果双方争议较大,或一时解决不了的,马上立案或诉前保全,先将产品处理完,保全价款,避免一方遭受更大的损失。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在程序上有某些不妥,但实际上真正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如今年审理的王麦收诉黄莞田购销菠萝合同纠纷案,双方在当地镇府司法办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而由司法办电告法庭庭长后,法庭马上派人到菠萝地查看,当时已是下午五点,此批菠萝果已超过摘果的最佳时机,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双方因合同约定不清楚,买方故意在成熟度或质量、大小上提出刁难,而拖延摘果,当时买方已交定金10000元,而该地菠萝价值约有6万元,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卖方更大的损失,为此,法庭经请示院领导后马上口头裁定该菠萝果交由卖方自己在第二天前一次性处理完,并由法庭监督过磅与收款予以保存,诉前保全裁定书于第二天上午11点前送达双方。在送达诉前保全裁定书后,买方即原告王麦收聘请两名代理律师向我庭起诉黄莞田违约,并扬言要将塔洋法庭告倒。可是立案后,经法庭的法官讲理、讲法、讲情,在取得被告的谅解并主动退回一部分定金后?3000元?,原告主动撤诉,放弃两倍定金返还请求,而被告将菠萝果按当天的价格处理后,其损失也减到最小的程度,双方事后均表示满意。此案的成功解决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法律和政策要灵活运用,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4.积极与辖区司法办,各村委会书记、主任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取得他们支持和协助是处理好涉农案件的关键。不管是土地纠纷案件,还是合同纠纷,最先接到投诉的是村委会干部、司法办的人员,或者他们已进行初步调处,或者通过他们告诉到我们法庭,有些纠纷刚刚产生,或是尚未激化的情况下,我们出警处理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依靠基层组织是法庭工作的生命线。而有时碰到节假日,外地客商到本地做生意因合同纠纷而寻求法律救济时,也只有通过村委会的干部才能找到法庭或法官,因此,我们经常主动上门与村委会干部了解情况,讲解有关法律,在工作中互相沟通,互相支持。建立起一张法庭与村干部的法律求助网络。
5.设立流动法庭,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去年我们调解的七件非诉案件,均是在节假日接受投诉后,直接深入到纠纷地进行处理的。因为瓜菜摘果后产生矛盾非常容易激化,当时群众和老板的情绪很难控制,而村委会或派出所均以经济纠纷不好处理为由推给法庭。如果按部就班,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流动法庭正是适应和补充了其他部门的不足,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三、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积极稳妥地支持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法庭面向农村,其工作职责就是为了农村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农村中凸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先寻求法律救济的是法庭,那么作为一名法官来说就必须不负众望,担当起定纷止争的责任,因此,要处理好涉农案件,首先要掌握方向,制定对策:
1.继续与村委会的调解组织联合开展普法活动,通过普法教育,提高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长的法律意识,少犯或不犯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克服在处理土地承包问题上的独断专行。在此同时,法庭应尽可能的对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合同进行法律上的帮助,最先解决合同条款的不足或遗漏事项,避免因合同不完善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此外,指导村委会调解组织对发生纠纷后首先进行第一线调解,确是调解不了的再告诉法庭。
2.针对本地反季节瓜菜、热带水果较为发展的特点,特别是每年12月至次年5月份这段非常时期,法庭应制定自己的工作方法及日程安排:(一)掌握和了解各乡镇的反季节瓜菜、热带水果种植面积和发展规模,并尽可能的深入到各大公司,专业承包户、种植户,既是提供法律援助,又是做到一年早知道,一旦有纠纷发生,马上可以进行处理。(二)法庭在这段时间内应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设立法庭“110”报警制,节假日法庭等,把重心转移到保护发展反季节瓜菜上来。对于口头起诉的可先调处后再立案,对于瓜菜,水果不能拖延时间的可口头裁定先行处理后再立案审批,并尽可能的多一些依法采取诉前保全的方法保全价款,方便以后执行。(三)引导各种植户与购销老板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格式签订。以前的购销合同均是由买方拿来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只是约束卖方,买方的义务很少或没有,导致矛盾发生后很不好处理,甚至有些合同荒唐到连销售价格都没有写明,所以严重的挫伤了农户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展生产。那么在必要的时候多一些接触专业户,或者提供一些标准合同格式,避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使一方利用不完善的合同大作文章,导致农户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四)法庭在瓜菜、水果成熟季节,密切与农业、热作、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只要法庭请求,他们应全力支持和协助、帮助解决瓜菜、水果等专业上的问题,克服因保全后双方在产品的质量、价格及数量上的争论不休,力求达到程序上合法,实体上处理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既保护农民的经济不受损失,又保护外地客商的权益不受侵犯。
3.不论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还是购销合同纠纷,在处理原则上应注意方法。(一)不要随意改变合同的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主要的是考虑“三个有利于”和稳定发展的方针。(二)不要忙于立案,应深入实地,倾听群众意见,应多一些采取非诉讼的手段来化解矛盾。因为有些人接受不了将他告上法庭的现实,那么法官在田头进行法律和市场行情的解释,恐怕要比坐在公堂上的效果好得多。既要求法官要有渊博的知识,又要有切合实际的调解技巧。(三)深入到农村中去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取得群众的信赖才是开展工作的保证,涉农案件增多的原因除了客观各种因素外,主观上与法庭的公开、公正结果分不开的,有些案件处理后,我们主动上门回访,检查我们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否统一。
总之,涉农案件还要不断增加,新的问题还要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法官要不断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以“三个代表”的思想贯穿到审判工作中去,确保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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