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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年内将解决四类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发布日期:2011-04-22    作者:易德祥律师
 近日,全省社会保险工作会暨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透露,《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今年内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其中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四类人员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有缴费能力的适用人群可在此期间申请参保,坚持自愿补缴原则;没有缴费能力的人则将逐步纳入今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据介绍,“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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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包含哪些人
超龄参保人员
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其他未参保人员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中断缴费人员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缴费方式
超龄参保人员 一次性补缴次月可领养老金
“超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类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40%确定缴费基数。若在实施办法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40%确定缴费基数。“超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在今年的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保险费按相应年度分摊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其他未参保人员 用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参保
“未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以后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参保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相应年度分摊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中断缴费人员 可将中断期补满
“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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