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1-04-23 作者:魏文星律师
郑某及其家属提出郑某被捕前刚初中毕业,原来已经在某校办理了就读的手续,希望能继续读书,要求律师为郑某申请取保候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当亲朋好友面临刑事犯罪指控,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刑事拘留、逮捕后,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取保候审,免除羁押。
本人认为郑某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在多起共同犯罪中有部分处于从犯地位,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于是为郑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郑某办理取保候审。
可是,郑某不珍惜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不听取其家属的劝告,不理会律师在为其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前对其的规劝,在取保候审期间利用QQ继续对被害人进行勒索,致使被害人立即报警。
郑某的这种行为引发的后果就是被法院决定立即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其母亲表示不为郑某提出上诉,让其在劳动改造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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