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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推广POS手机个人信息贩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

发布日期:2023-10-10    作者:张晓晗律师

男子伙同他人以攻击企业后台的方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又将信息出售牟利。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马某等4人均获刑。

案情
因推广业绩不理想 起歪念盗卖信息
41岁的马某来自省外,原本是当地一名普通的企业员工。因父亲身患重病、母亲残疾,家庭经济拮据,他在工作之余一直在寻找生财之道。一开始,他尝试进行移动支付终端设备(即POS机)的推广,他找到某科技公司的程序员杨某,让杨某参照一款名为“××宝”的软件尝试开发,用于收集客户信息,以便推广。因业绩不理想,马某萌生了歪念头。他告诉杨某,“××宝”里面的数据很多,如果能够直接拿来用就好了。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马某与杨某合谋,非法攻击侵入“××宝”的后台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其间,杨某又找来陈某一起入侵系统。据统计,他们窃取的用户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42142条。
马某事后交代,当时主要是想通过攻击经营类似业务的企业系统来挖掘客户。后来业务还是没有起色,他和杨某一合计,决定售卖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牟利。马某以每条0.7元的价格将4万余条信息出售给在杭州某技术公司就职的汪某。此后,汪某又加价,以每条0.8-1.2元的价格转售其中的2万余条信息。
位于厦门的被害单位发现系统遭遇攻击、数据泄露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马某等四人均被抓获。

判决非法获取出售信息 涉案四人皆获刑
经查,马某、杨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牟利共计3万余元,两人在得手后平分了赃款,陈某从杨某处非法获利1万元,汪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牟利2万余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杨某、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共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马某、杨某还共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三人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汪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这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考虑到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和退赃等悔罪表现,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处这四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网上“冲浪”慎填个人信息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依据《刑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公民个人务必要树立信息自我保护意识,网上“冲浪”时不轻易安装不明软件,不随便点击聊天中的不明链接,谨慎填写个人信息。此外,合法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企业,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禁止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来源:厦门晚报 记者 彭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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