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商业贿赂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是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营利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营利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这种特定的贿赂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经营者的贿赂行为。
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倘若贿赂的目的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是为了晋升职务、私放罪犯、办理出国手续等,就不能认定其为商业贿赂行为,而可能构成其他的贿赂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者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服务等。其中,给予回扣是商业贿赂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即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钱财等报偿。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也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巨大的。
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其危害之大,不容忽视。商业贿赂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市场主体之间公开公平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以给予回扣为表现的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者个人的不法收入,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以给予回扣为表现的商业贿赂,直接提高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与此同时,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
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这必然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使一些企业的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及政府官员等有机会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从而使一批干部由此走向腐化并堕入犯罪。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商业贿赂呢?又是什么原因使之如此猖獗,如此一发不可收拾?对商业贿赂我们有没有进行行之有效的打击?打击了,我们的力度又为什么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
面对以上的这些“为什么”我个人认为
一、法制不健全
1、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反商业贿赂法,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
2、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不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与商业贿赂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难以达到效果。
2、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对犯罪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监督不力
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土地、交通等行业,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些行业是高度垄断行业,经济资源由少数人员掌控,而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
三、执法力量混乱
检察院、纪委、各行业内部的纪检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等机关都有监督、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客观上给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空间。
四、争机制存在缺陷
1、一些经营者为了霸占自己市场或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达到自己的目的。
2、是对于竞争充分的产业,出现具有垄断地位的强势企业,只要他们能够不受到限制,市场正常交易和发展就必然受影响。
3、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为了推销商品和服务,也通过贿赂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商业贿赂目前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可以说,商业贿赂成了众矢之的,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治理商业贿赂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立法。
修改完善滞后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弥补在执法环境上存在的缺陷,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平竞争。近年来,国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但是仍有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如民商法律制度,廉政法律制度。确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国家公务人员的日常行为,消除无章可循造成的主观随意性,将会对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产生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监督,做好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和个人的主观因素密切相关,完全可以通过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来抑制和减少贿赂犯罪。检察机关要针对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注意掌握医疗卫生、建筑、电信、金融等案件多发行业、系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办案,帮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加强纪检、工商、检察、公安、审计、药监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打击商业贿赂的态势,维护市场秩序。
四、加大惩处力度。
要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对突出的商业贿赂现象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卫生、建筑、电信、金融等热点领域和部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进而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要加大刑罚打击力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判的就判,该杀的坚决杀,要毫不姑息。这样才能狠煞商业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给那些正在和想要逾越雷池的人以警示。要他们真正懂得什么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五、加快道德教育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广泛开展商业道德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树立自律意识,推动合法自愿、等价有偿和廉洁经营等观念深入人心,使崇尚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成为人们参与商业活动的共识,使各类市场行为主体充分认识到诚信建设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各商业主体加强商业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杜绝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高度重视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防治商业贿赂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方针政策。今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刑法草案的修改传达的也正是国家重拳整治商业环境的信号。中央已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力争建立清廉的市场经济次序。
纵然这些是远远不够的,但中央的做法足已使我们看到国家领导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决心。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彻底与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腐败分子决裂。要严厉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坚持发现一起查获一起,决不手软。要秉公执法,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腐败分子。我们要敢于做国家的天条令剑,哪有商业贿赂行为,这把正义之剑就会出现在哪,代表国家和人民将他们消灭。
我们要坚定,不拔掉商业贿赂这颗扩散的毒瘤,决不班师的决心。我们要团结各部门的力量,全身性投入到这场战役当中。我们不光要打赢这场仗,而且要打一场漂亮仗,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惟有这样,社会风气才能得到进化;惟有这样社会主义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
【作者简介】
李颜兵,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周聪,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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