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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经济适用房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与王某本是一对要好的朋友,由于王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且急需房住,而车某有别的房子可住。因此为了帮王某解决住房困难,双方就商定,以李桌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该房由王桌居住,等将来能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将房子卖给王某。之后双方固琐事发生纠纷,李某将王某诉王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王某约定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而只有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李某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而王某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且该房未满上市的年限。因此李某主张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无效,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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