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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互衔接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1-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加强指导,抓好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相互衔接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虽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调解,但都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是增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好衔接,能够在双方工作层面上实现更多的资源共享、相互促进、相互融合。一方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基层人民法庭,在协调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实现良好衔接方面,应有何作为?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工作指导,当好法律向导。人民法庭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的思想引导、业务指导。针对人民调解员的不同心理,积极引导他们依法有效地开展工作。针对不熟悉法律知识的调解员,人民法庭应加强对他们进行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对调解工作能力不强“不擅调”的调解员,应加强进行调解技能培训。由于调解员所处的地位及环境的特殊性,要激励他们大胆开展工作。对与纠纷一方有亲戚朋友等关系的,建议人民调解组织安排其它调解员进行调解,以维护调解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对不同类型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采用“多劝”的方法,缓解双方抵触情绪;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最终解决问题需其他部门协调的案件,采取“调抚”方法,积极出面协调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稳定当事人的思想,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对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采取“调稳”与“动员分解”的方式,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邀请参加案件旁听,提供学习空间。旁听案件的审理,能够比较直观地感受法院审判的严肃性、程序性和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技能。人民法庭应多通知基层人民调解员参加案件旁听活动,特别是对一些民间矛盾纠纷案件的审理调解,要尽可能让人民调解员亲历现场,使他们在感受审判人员庭审活动中有所启发,提高法律认知和理解水平,增强调解工作能力。

三、互通信息,支持配合。人民法庭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依法尽可能维护和完善调解协议;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调解协议被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要及时将裁判文书送给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沟通,逐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定时与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掌握矛盾纠纷动向,确保能得到及时解决。对当事人不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处理,并及时沟通调解情况及案件简情,以便纠纷及早解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将基层调解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讲求实效,不断创新。

四、讲求实效,不断创新。人民法庭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也可尝试将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调解。这样能较好地整合资源,协同作战,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而且加强了人民法庭与基层调解员的联系,方便了对基层调解员的指导,形成调解员“在调解中学习,在学习中调解”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提高基层调解员的法律素养,为他们更好地服务群众奠定基础。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求人民调解员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五、推行调解建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因其灵活性高,方法简便,工作效率是其它方式无法比拟的,但也存在一定的漏洞,有的连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都没有,有的当事人事后反悔,调解工作前功尽弃。人民法院应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行调解建档制度,每调处一件案件要有调解过程、调解协议的记录等,以防止当事人事后的反悔和当事人事后可能诉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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