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谁批准——孙随勤律师
发布日期:2011-04-26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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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报道,说的是一位七旬老人结婚3天就被迫闪离的新闻,老人两情相悦,但孙老先生的子女说他没经同意就把家里的钱给了胡女士,于是就去找胡女士的子女理论,搞得孙先生不得不和胡女士离婚,在情人节那天含泪吃了分手饭,多么可怜的孙先生啊,为了子女操劳一辈子,老来想找个说话的人都不被批准,孙先生说其实他就花了几百块钱给胡女士买了个戒指和几件衣服,结婚买这几样东西再正常不过了,他的子女都不能容忍,难怪他要和胡女士离婚,还胡女士个清静。婚姻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自然包括符合结婚条件的年亲人也包括老年人,老年人有再婚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孙先生的子女虽然在孙先生结婚时没有明确反对,但刚结婚3 天就指责老父老父,孙先生自己一个月还有1000多元的退休金,花几百块钱还要向子女汇报,还有什么什么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 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 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所以孙先生的子女干涉父亲的婚姻的做法与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背道而驰的,破坏了老人的婚姻,更破坏了老年人的晚年幸福。
离婚案件虽然绝大多数代理的都是年亲人,也有少数是年纪偏大的再婚中老年人,他们离婚虽然不会有子女抚养权的争夺,财产其实也没有多少,但他们的麻烦事确不比年亲人少,因为他们结婚后的家庭关系更复杂,如果婚前没有对财产作约定或是公证,一旦离婚就会面临财产分割的麻烦,甚至相互扯皮,所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孙随勤律师建议大家不要一时顾及面子不好意思,特别是再婚人士,应该在婚前对各自的财产作相应的约定最好作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是有句老话吗,先小人后君子,丑话要说在前面。大牌明星有万贯家财都做婚前财产公证,我们小老百姓不妨再作一次追星族,以免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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