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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常见方式

发布日期:2011-05-01    作者:110网律师
实践中,行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或者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的方法较多。比较常见的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骗取他人财产。这里所说虚构的单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这种单位在现实中一直没有存在过,纯粹是行为人编造的。行为人声称有某个单位,以伪造的经营许可证、单位印章或者其他虚构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相信,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第二,单位曾经存在过、但在签订合同时已被依法撤销。行为人以过期经营许可证、单位原印章或者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取得他人(单位)授权,而通过虚构事实(如伪造他人授权委托书等)或者隐满真相(如对盗窃来的他人印章、介绍信等加以隐满),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行为人确实有权代理他人签订合同,从而与之签约。在冒用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该行为是作为欺诈还是作为前述无权代理对待,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利来区分。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产权证明,象征着所有人的财产,在合同担保中起着重要作用。伪造的票据,是指没有生产票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的票据;变造的票据,是指对真实的原票据经过涂抹等改造(如将票据上的小数目改为大数目等)后形成的票据;作废的票据,是指按照规定已经超过有效期或者不再使用、流通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除了上述票据以外假的产权证明,如假房地产证明、假厂房证明、假汽车产权证明等)。行为人故意用这些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或者单方面履行合同。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支付一定定金或预付款,或者履行一少部分合同义务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这些人往往不是合法的经营者,而是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当财产或者款项一到手,便翻脸不认账或者逃之夭夭。
    (5)行为人利用合同买空卖空,从中牟取暴利。买空卖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无货物,二无资金,从对方预先取得价金后,再从第三者那里购进货物,出售给对方,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例如,各种各样的一无资金、二无经营场地、三无技术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无原材料的皮包公司,他们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先收货款后交货或者先收货再交款的方法,买空卖空,骗取对方的巨额财物。这些诈骗分子在客观上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观上也不想履行合同,也不准备退还货款。不过,如果行为人先后与供货单位和要货单位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采购落空或者货物提价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虽然也占有了对方资金,却不宜以欺诈论处。
    (6)行为人利用工作之便签订假合同。主要是企业等单位派出的采购员、供销员等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涂改所持有的本单位的合同书或者空白合同书,假借本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从中诈骗货款财物。
    (7)利用非法签订的合同条款,诈骗他人的违约罚款金额。有些诈骗分子,利用对方人员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等弱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规定一些十分苛刻或者难以实现的条款和严厉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条款,并故意采取措施诱使对方上当。一旦合同条款没有如期履行,就以违约为由迫使对方赔偿大量罚款。
    (8)谎称能提供某种商品、特别是一些紧俏商品或者新型产品,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虚假合同,直接骗取对方的预付款。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上述外,合同欺诈还有其他手法,如几个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设立骗局,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签订合同等,从而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合同履行中,除了上述订立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方法外,欺诈人还有其他方式进行欺诈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真实的合同进行欺诈活动。其特点是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法(如盗窃、抢劫等)取得他人的有效合同,假冒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该当事人的代理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转让的方式将合同卖给第三人,从中进行诈骗活动,取得、占有他人财产,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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