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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建立以书面检查为主的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机关在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后,主要应当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履行各项监督管理责任。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要么疏于监督检查,要么频繁地实地检查,干扰和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行政机关对多数行政许可的事项都是可以通过核查被许可人的有关书面材料来判断其是否依法从事有关活动的。比如,某药品生产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所生产的药品是否符合许可证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行政机关就完全可以通过该企业提供的相关生产情况的书面材料以及有关专业技术组织的检验报告予以认定。所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材料是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等活动,除非必须通过实地检查的以外,原则上应当都通过书面核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这个规定的基本初衷是,减少行政执行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避免行政机关执法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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