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主要是指刑法中的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以下刑事责任:一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是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是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述犯罪行为,依法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对其实施行政处分。从总体上说,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实施行政处分,但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现象,影响很坏,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分时,应当加大力度,从重处分,比如,多采用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行政处分依法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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