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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为142.33元

发布日期:2011-05-04    作者:易德祥律师
      中新社北京5月4日电(记者 张蔚然)记者4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为142.33元,该标准比2010年增加了16.9元。   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4日下发《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公布数据,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
  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3日公布了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日赔偿标准。

  此外,根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完)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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